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 ——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4 16:25:13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8年9月,刘某波、刘某平与同伙黄某科等人聚餐时,黄某科提议将两名女学生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带走发生性关系”,刘氏二人均表示同意。随后刘某波与黄某科将刘某甲带至宾馆房间,通过殴打、掐脖等手段轮奸得逞;刘某平与同伙将刘某乙带至公园意图强奸,但因刘某乙反抗并谎称报警未遂。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刘某波为主犯判刑12年,刘某平为从犯(未遂)判刑4年。二审法院(邵阳中院)推翻共同犯罪认定:二人虽均同意“分别带走”提议,但无证据证明存在强奸的明确合意。刘某波、刘某平系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对象临时产生强奸意图,缺乏事前共谋和犯意联络;二人分头行动,侵害对象、犯罪手段相互独立,无分工配合。期间通话仅询问进展,未形成协作;刘某波维持原判(轮奸情节);刘某平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考量其未遂、赔偿获谅解等情节)。(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刘某波、刘某平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4-1-182-002)
二、为何“同时作案”不等于“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灵魂”:犯意联络与协同行为缺一不可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在于精准把握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绝非简单的时间或行为叠加,而是要求行为人之间形成“犯罪合伙关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指出:“该案裁判要旨鲜明揭示了两大铁律:第一,共同故意必须包含‘协同实施特定犯罪’的合意。刘某波、刘某平虽都同意带走女性,但这是对黄某科提议的平行响应,而非彼此间达成‘我们一起强奸她们’的共谋。第二,客观上需存在行为配合。此案中二人如同两条平行线——刘某波在宾馆施暴时,刘某平在公园作案,既未相互支援,也未共同促成任一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剖析了“犯意联络”的本质:“意思沟通” 必须针对 “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间的电话内容仅属事实互通,与“我们互相配合作案”的意思联络存在本质区别。正如笔者在刑法教学中常强调的:“犯罪团伙必须有分工讨论,而非只刷存在感。”
(二)归责基础:因果力的“捆绑效应”缺失
共同犯罪的归责逻辑在于各行为人的举动形成合力,共同导致危害结果。本案中:刘某波、黄某科的行为直接导致刘某甲被轮奸;刘某平的行为因被害人反抗未造成强奸既遂;刘某波未协助刘某平作案,刘某平也未促成刘某甲受害。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阐释:“若将此案错误认定为共犯,将导致责任认定失衡。例如刘某平需为刘某波的轮奸情节‘背锅’,这显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二审判决将二人定义为‘同时犯’,恰是对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法律只让你为自己点燃的火负责,而非替他人纵火受罚。”
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严格界定,绝非技术性纠结,而是关乎自由与刑罚的精准平衡。当多人卷入犯罪漩涡时,法律必须像手术刀般剖开表象:是齐心协力的“罪恶同盟”,还是各自为营的“犯罪偶遇”?此案裁判要旨如同灯塔,照亮了共犯认定的复杂海域——缺乏协同基因的犯罪,终究只是孤独的恶行。
包头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刑法
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