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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陈某某强奸案 ——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13 17:26: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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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间,在其住宅内多次强奸年仅12岁的亲生女儿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曾多次向母亲反映遭遇并向微信好友求救。2021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好友报警后将陈某某抓获。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强奸事实,且未提取到直接指向其犯罪的生物痕迹物证。
尽管如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形成完整链条认定强奸事实:其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稳定、详细,其描述的性侵害细节符合其年龄认知能力,非亲身经历难以编造;其二,王某某母亲及多名朋友的证言印证了被害人曾多次告知被强奸的情况,其中李某某还为此建立微信群提供帮助;其三,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2021年10月12日王某某遭侵害后即在群内求救,10月14日好友们商议报警、取证及就医事宜后由李某某报案,过程自然连贯,可排除诬告可能;其四,医院诊断证明王某某处女膜存在多处旧裂伤。
基于上述相互印证的证据,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认定,在被告人“零口供”且缺乏直接客观物证的情况下,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陈某某长期多次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2-1-182-011,标题:陈某某强奸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二、法理分析
本案裁判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零口供”强奸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提供了清晰、严谨的证据审查思路与方法论。其裁判要旨深刻把握了强奸罪,尤其是亲属间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证据特点,重申了“被害人陈述”在性侵犯罪证明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及其审查要点。这为解决缺乏直接物证或被告人矢口否认情境下的定罪难题,确立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规则。
其一,确立被害人陈述在性侵案件证据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明确审查路径。 刑法惩治强奸罪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性的自主决定权,此类犯罪多发生于隐秘空间,客观物证(如精斑、DNA)易灭失或受限于取证时机,被害人陈述往往成为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尤其是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缺乏直接锁定被告人的客观证据时,审查重点应转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这要求法官不是孤立地看待被害人陈述,而是进行动态、关联、综合的审查:一看陈述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否自然、稳定。如本案中,王某某在案发前即多次向母亲、朋友讲述受害经历,案发后即时在微信群求救,其陈述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并非案发后突然提出,降低了诬告的合理怀疑。二看陈述内容是否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王某某作为刚满12周岁的幼女,其描述的性侵害具体细节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相符,若非亲身经历,难以凭空想象或编造,这显著增强了陈述的可信度。三看陈述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形成闭合链条。本案中,被害人母亲、多位朋友的证言直接印证了被害人曾持续披露被侵害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客观记录了案发后即时的求救、商议报警及取证过程,形成动态、实时的补强;医学检查发现的处女膜多处旧裂伤,虽不能直接指向特定行为人,但为存在“多次性侵”的陈述提供了符合常理的医学支持。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印证,有效弥补了“零口供”和直接物证缺失的证明力短板。
其二,科学构建“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这并非要求必须存在直接物证或被告人供述。本案的成功定罪,正是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明体系的典范。法院并未因缺少陈某某的有罪供述或直接生物物证而动摇,而是将审查重心放在:间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无矛盾且指向唯一结论。王某某的稳定陈述是核心起点,其母亲证言证实家庭内部矛盾(被害人告知后母亲责问陈某某反遭打骂),朋友证言和微信群聊记录则证实外部求助过程,医学诊断提供生理损伤佐证。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共同指向“陈某某是施暴者”这一核心事实。尤其关键的是对“诬告陷害可能性”的主动排查。裁判理由特别指出,微信群的建立、求救信息、商议报警及检查的聊天记录,展现了一个符合逻辑、逐步发展的求助过程,具有高度的自发性和连贯性,有效排除了被害人受他人指使或基于其他动机进行诬告的合理怀疑。这种对反证可能性的主动审查与排除,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可或缺的环节。
其三,深刻把握家暴性侵案件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特殊性,为“被害人中心主义”司法提供范本。 本案发生在父女之间,属于典型的家庭内性侵。此类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恐惧、羞耻、亲情依赖或施暴者的威胁恐吓而不敢、不愿或不能及时报案,导致物证灭失风险极高。同时,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使其证言更易受到被告方“家庭矛盾引发诬告”等辩解的挑战。本案裁判敏锐地认识到这一特殊性:一方面,充分理解被害人披露行为的渐进性。被害人并非一次性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先向最亲近的母亲和信任的朋友多次倾诉、求助,这完全符合此类案件被害人心理和行为模式。法院未将此视为陈述的“瑕疵”,反而将其作为判断陈述真实性的积极因素——持续性的、对多人的披露增强了可信度。另一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给予符合其年龄和认知的合理评价。裁判强调王某某作为幼女,其陈述的细节与其年龄相符且难以编造,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认知能力和陈述特点的尊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适应其身心特点的规定,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避免了对被害人陈述的苛责和二次伤害,是公正审理性侵案件,特别是家暴性侵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关键。
综上所述,陈某某强奸案裁判要旨的精髓在于:在强奸罪,特别是“零口供”、缺乏直接物证的疑难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将审查重心置于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与在案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程度上。通过细致审查陈述的形成背景、内容细节特别是“非亲历不可知”信息、持续披露过程,并积极寻求证人证言、通讯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的补强与印证,同时主动分析并排除诬告陷害等合理怀疑,完全可以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构建起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体系,实现对严重性侵犯罪的有效惩处,有力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为处于隐蔽困境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伸张正义。该案的处理逻辑和证据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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