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顾某远故意杀人案——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28 14:44:11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远系被害人顾某和(其父)的次子。被害人顾某和长期对其妻子、顾某远的母亲赵某杰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1月30日早晨,顾某和再次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杰,顾某远与父亲理论时发生争执厮打,后经村干部调解,顾某远被迫向父亲下跪道歉。当日下午,顾某和又辱骂顾某远,结合其长期家暴母亲的行为,顾某远产生杀父之念,遂返回住处取尖刀,连续刺击顾某和左胸、左肋、右腿等部位,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顾某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量以下关键因素:其一,顾某远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二,被害人顾某和长期对顾某远母亲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多次挑衅(先殴打妻子,后辱骂儿子),对激化矛盾、引发案件存在明显过错;其三,顾某远认罪认罚;其四,其家属表示谅解且其平日表现良好。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依法对顾某远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裁判要旨明确:因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过错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在量刑时,需充分考量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家庭背景及社会评价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强调,法律既禁止家庭暴力,也禁止公民以暴制暴,被告人行为仍构成犯罪并应受法律制裁及道德谴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4-1-177-021,题目:顾某远故意杀人案——家庭成员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处理)
二、法理分析:被害人过错与家庭暴力背景下的量刑衡平
本案的裁判结果及说理,深刻体现了刑法在惩治犯罪与实现个案正义之间的艰难平衡,特别是当案件发生于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的特殊家庭关系之中。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此案,对其中蕴含的法理作出如下评析:
1. 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虽未将“被害人过错”明文列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长期将其视为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害人顾某和“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并据此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完全符合刑法理论与司法政策。被害人过错的核心在于其先行不当行为对诱发或激化犯罪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
 
顾某和长期对妻子(被告人母亲)实施家暴,为本案埋下深刻的怨恨根源,制造了持续紧张的家庭氛围。案发当日,顾某和先无故殴打妻子,经调解后不仅未收敛,反而再次辱骂儿子顾某远及其母亲,行为具有明显的挑衅性和对矛盾的激化作用。这种“长期积怨+即时挑衅”的模式,显著降低了被告人行为的可谴责性。法院将此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并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量,体现了对案件背景的全面审视和对“事出有因”的合理评价,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量刑畸重。
2. 自首、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彰显
顾某远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法定从宽情节——自首(《刑法》第67条)。同时,其在检察机关阶段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这两项情节的叠加,不仅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降低了诉讼成本,也反映了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法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并从宽处罚,是对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这一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的积极贯彻。张万军教授指出,在严重暴力犯罪中,自首和认罪认罚往往成为能否在法定刑幅度内获得较大从宽空间的关键。
3. “情节较轻”的审慎把握与本案的量刑逻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处于“情节较轻”幅度的上限,但并未直接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这反映了法院的审慎态度:
法院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顾某和长期家暴其妻“并未受严重伤害,暴力程度不是很高”,顾某远直接采取剥夺其父生命的极端手段,其行为性质依然极其严重。这提示我们,被害人过错并非必然导致案件整体被评价为“情节较轻”,还需结合暴力程度、紧迫性、防卫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张万军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与遭受即时、严重人身威胁而实施的防卫或反击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顾某远的行为更接近“蓄意报复”。
在排除“情节较轻”的前提下,法院能顶格适用最低刑,正是基于对被害人显著过错、自首、认罪认罚、家属谅解、平时表现等多项从宽情节进行叠加评价的结果。这体现了在法定刑框架内,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个别化、追求量刑公正的努力。将十年徒刑理解为是多重从宽情节共同作用下的“从轻处罚结果”而非“情节较轻的适用”,更符合判决本意。
本案判决并非冷冰冰的法条套用,而是充分考量了案件的特殊性(家庭成员间因长期家暴引发)、被告人的境遇、以及村民的联名请求。法院在严格依法认定犯罪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充分挖掘和运用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终选择在法定最低刑的起点量刑。这种处理方式,既坚守了“杀人偿命”的传统正义观在当代法治语境下的底线,又融入了对“孝子激愤杀暴父”这一特殊情境下人性弱点的理解与怜悯,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智慧。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