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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张某岭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刑罚裁量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20 15:08: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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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4
入库日期:2025-06-19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被害人过错 情节较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岭与被害人张某练于198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张某练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张某岭。因不堪忍受张某练的暴力殴打,张某岭曾经割腕自杀未果。2023年7月14日下午,张某岭与张某练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张某练将张某岭腿部踢伤,张某岭报警,公安民警对张某练进行批评教育后,张某岭到其子家中养伤。经鉴定,张某岭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7月31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练到其子家中,因要求被告人张某岭跟随其回家与其子发生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岭见状,手持剪刀捅刺张某练腹部、肋部,后被其子制止。随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到小区门口等待救护人员。此时,张某岭再次持剪刀捅刺、剪切张某练颈部。张某练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110报案,当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张某岭带至公安机关,张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张某练的犯罪事实。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鲁16刑初 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岭手持剪刀将被害人捅杀,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张某岭如何量刑,即张某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张某岭的杀人行为可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具体而言:
其一,在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岭自1987年结婚后常年遭受被害人张某练的辱骂、殴打,本案系因张某岭不堪忍受张某练对其长期暴力殴打而引发,张某练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岭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平时生活中吃苦耐劳,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相处,一贯表现良好。
其三,被告人张某岭并非事先预谋,而是在其养伤期间,被害人屡次言语威胁,并与其子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出于激愤、恐惧而持家用剪刀捅刺被害人,其犯罪动机并非卑劣,主观恶性不大。
其四,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行为对被告人张某岭形成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为此张某岭年轻时曾自杀未果。张某岭本次作案系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使用的作案工具系家用剪刀,杀人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裁判要旨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6刑初3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7日)
包头钢苑
刑事律师团队是
包头
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
,
刑法
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精细化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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