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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家属送医治疗行为是否导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的审查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8 21:20:18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4
入库日期:2025-06-18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刑事责任 送医治疗行为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被害人,殁年63岁)均系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某公寓租客。2023年6月23日9时许,张某甲与张某乙在公寓饮酒后发生口角,相约到公寓外打架。二人行至楼道内再次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拳殴打张某乙头颈部,张某乙从楼梯台阶跌落至楼梯底部地面,张某甲继续用拳脚及从楼道内捡拾的簸箕殴打张某乙背部、头颈部等部位多下,致张某乙昏迷。当日上午,张某乙被送往长春市某甲医院医治。下午,某甲医院建议张某乙家属将张某乙转至某乙医院治疗。因挂号未果,张某乙家属于次日将张某乙转至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丙医院治疗四天。因治疗时间和效果不能确定,张某乙家属受限于经济条件,将张某乙转至公主岭市某丁医院治疗。同年7月6日,张某乙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弥漫性轴索损伤并继发肺内感染致脑及肺功能障碍而死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2024)吉01刑初 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甲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2024)吉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乙致其死亡,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甲的伤害行为和张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甲应否对张某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乙家属耽误张某乙治疗,所选医院没有救治条件,张某乙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甲的伤害行为和张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甲应对张某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其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伤害行为具有致被害人张某乙死亡的高度危险及现实危险,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张某乙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弥漫性轴索损伤并继发肺内感染致脑及肺功能障碍而死亡,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即张某甲用拳脚及工具殴打张某乙头颈部所致。质言之,张某甲殴打张某乙的行为造成张某乙严重脑损伤进而导致其不治死亡,该殴打行为具有致张某乙死亡的高度危险及现实危险,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其二,被害人张某乙家属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条件对张某乙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应评定为异常介入因素。本案中,张某乙昏迷期间,其家属因在某乙医院挂号未果而将张某乙送某丙医院就医,该院医生虽称有明确的治疗方案,即用药物促醒,同时预防并发症,但需每天结合病程发展进行治疗,结合张某乙家属证言,张某乙何时能醒及治疗时间长短均不确定。因治疗时间和效果不能确定,张某乙家属受限于经济条件,将张某乙转至某丁医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在张某乙治疗期间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对张某乙能否治愈、是否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因此,如果将应由张某甲承担的救助责任和义务反向要求张某乙家属承担,或者将张某乙死亡的责任归咎于张某乙家属没有提供优质的医疗条件,从而免除或减轻张某甲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允。
实践中,认定被害人家属送医治疗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应当结合被害人身体状况、受伤程度的实际状况、救治难度、救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治愈被害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时,可以认定被害人家属送医治疗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作用较小,不应阻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张某乙已年过六旬,案发后即被送医救治,在某丙医院治疗四日后仍持续处于重度昏迷状态,治愈的不确定性大。从张某乙的死亡原因看,其家属选择有能力负担的治疗条件并不能独立影响病情走向,故不能阻断张某甲的伤害行为与张某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被害人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方案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一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4年6月18日)
二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刑终130号刑事裁定
(2024年10月17日)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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