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人民法院案例库:杨某窝藏案 —为逃往境外犯罪分子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帮助其逃匿行为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12 21:13:51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5-1-298-001
入库日期:2025-06-12
杨某窝藏案—为逃往境外犯罪分子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帮助其逃匿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窝藏、包庇罪 犯罪分子 逃亡境外 生产经营 提供资金 帮助逃匿
基本案情
2019年, 方某犯罪后(涉恶案件在逃人员)逃至东南亚某国。
2020年1月,根据方某的安排,被告人杨某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东南亚某国和方某见面。方某告知杨某,其在国内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目前在东南亚某国与当地武装势力共同建设某大厦,但项目出现资金短缺,请求杨某给予资金支持。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杨某根据方某安排,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某大厦项目建筑商及钢材供应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目前,方某仍滞留在东南亚某国。(杨某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略)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劝说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1524刑初 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方某犯罪后逃往境外,并与当地武装势力共同开发经营房产项目,其目的是为其长期在境外生活提供物质和安全保障。被告人杨某明知方某犯罪被通缉逃往境外,在方某经营项目资金短缺情况下,根据方某的安排,积极向其建设项目提供巨额资金支持,为方某可以继续滞留境外逃避刑事追究提供物质条件,应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结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窝藏犯罪分子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客观上给国家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造成障碍。犯罪分子逃往境外并不意味其逃匿状态的结束,其在境外开展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其长期在境外生存提供物质保障,在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意义上,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与直接为其在境外生活提供钱财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对于明知是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犯罪分子继续逃匿的,应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第1条第1款第3项
一审: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4)皖15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
(2024年3月27日)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