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5-16-1-300-001
幸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裁定减刑案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见义勇为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
关键词 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缓刑犯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0日,罪犯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2024年3月11日,幸某不顾个人安危,在江西省万安县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中共万安县政法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为此,江西省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赣08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能否对已经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减刑,以及如何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本案中,幸某于缓刑考验期间,在社区矫正中能认罪认罚,服从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获得表扬一次,且积极缴纳罚金,主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依法应当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第18条
其他审理程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8刑更403号刑事裁定(2024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