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5-07-1-177-001
对甲巴某某子女司法救助案
——对跨省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开展司法救助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 司法救助 跨省救助 救助金监管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甲巴某某(彝族)生前在从事捕捞作业时与船员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郭某持刀捅刺甲巴某某,致其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巴某某的父母及6名子女)丧葬费和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赔偿数额低,应赔偿精神损失”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原审民事赔偿数额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甲巴某某有6名子女,最大的只有12岁
,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其遇害后家庭生活非常困顿。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帮助其亲属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理由
山东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甲巴某某家处四川大凉山腹地的某县,是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甲巴某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无固定工作。其遇害后家庭缺乏生活来源,其妻子独自抚养6名未成年子女,还需赡养被害人父母,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救助条件。为切实保护6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着“细致关怀、精准救助”的工作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给予其家庭23万元司法救助金。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少年审判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延伸职能,对于保障生活困境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是山东高院开展的首例跨省对少数民族当事人未成年子女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承办法官不远千里亲自将司法救助金和相关手续送到大山深处的被害人家,向被害人妻子讲解了司法救助的用意,与其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每年提取2万元救助金用于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并邀请村支书作为保证人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后续追踪了解到,因为有司法救助金的支持,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次跨省司法救助,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让更多更远的人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国家的温暖,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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