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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政部门许可,私建墓地出售,被判非法经营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20 16:36:52   阅读:

审理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38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2020年1月22日

案由:非法经营罪

 

1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建,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2

审理经过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建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3

指控事实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德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未经江苏省民政厅审批,在北沟街道百世园公墓西侧老林地私自建设墓穴,以8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墓地12座,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建将其在新沂市北沟街道百世园墓地西侧老林地私自建设的两座墓穴,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汤某。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建将其在新沂市北沟街道百世园墓地西侧老林地私自建设的一座墓穴,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建将其在新沂市北沟街道百世园墓地西侧老林地私自建设的三座墓穴,以2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

 

4、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建将其在新沂市北沟街道百世园墓地西侧老林地私自建设的六座墓穴,以5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姬某、韩某。

 

被告人张德建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

证据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有关文件等书证,证人汤某、马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姬某、韩某、邵某、张某、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民政部门许可,私建墓地出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张某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的退缴违法所得,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建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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