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夏某之诉李某耕、李某、龙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07-2-374-001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湘09民终31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
“轻松筹”等类似募款具有社会公众捐赠性质,与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应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中扣除。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需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准。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自甘风险(第1176条)或第三人过错(第1175条)等情形,社会捐赠未被纳入法定免责或减责范畴。
募捐行为的定性
公开募捐系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捐赠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非对侵权责任的替代履行。法院认为,募捐资金来源于社会爱心人士,非侵权人承担的法定义务,故不影响侵权人按法律规定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
公平原则与填补损失原则
侵权责任的本质是填补受害人损失,若允许扣除募捐金额,可能导致赔偿不足(尤其当募捐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社会捐赠属额外救济途径,与侵权人赔偿责任并行不悖,二者不存在冲突或替代关系。
二、实务要点与延伸思考
对侵权人的警示作用
明确侵权人不得以受害人接受社会救助为由主张减轻责任,强化侵权成本,遏制违法行为。
对受害人的保障意义
确保受害人可获得全额赔偿,避免因募捐金额有限而陷入困境,体现法律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潜在争议点探讨
重复受偿问题:若受害人已通过保险、社会保障等方式获赔,是否可抵扣侵权人赔偿?→ 需区分不同赔偿来源的法律属性,若均为补偿性赔偿,则可能存在抵扣空间,但社会捐赠通常不在此列。
募捐平台的连带责任:若募捐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平台是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能涉及《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侵权责任)及《慈善法》相关规定。
三、类似案例参考
司法实践一致性:多地法院判决支持“社会捐赠不得冲抵侵权责任赔偿”,如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水滴筹筹款后,侵权人仍需全额赔付医疗费等损失。
例外情形:若受害人明确表示将募捐用于特定用途(如丧葬费),且侵权人已部分履行,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赔偿金额,但此属自由裁量范畴,非普遍规则。
四、结论
本案裁判明确了社会捐赠与侵权责任的独立性,重申了法律责任的不可替代性,对规范民事侵权领域赔偿规则、引导社会互助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未来立法可进一步细化社会救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避免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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