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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 立案侦查后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13 22:25:30 阅读:
次
邓某强串通投标案
——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的,需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入库编号
2024-02-1-166-001
关键词
:
刑事 串通投标罪 追诉时效 逃避侦查 终止审理
基本案情
2013年底,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就某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底价为年租金800万元。被告人邓某强和唐某金、梁某刚、陈某明、刘某枫、黄某洪等人(均另案处理)取得竞标资格。同年12月3日,唐某金将各竞标人约至某街道某宾馆房间内谈判,约定邓某强、陈某明、刘某枫、黄某洪等人各收取梁某刚等人支付的130万元好处费,退出竞标。次日,梁某刚以802万元的价格竞得该项目。2018年8月6日,邓某强委托其妻子上缴违法所得130万元。2022年4月8日,邓某强向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以(2022)粤0605刑初16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强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粤06刑终654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2022)粤0605刑初2228号刑事裁定,终止审理。宣判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30日以(2023)粤06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邓某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应终止审理,理由为:首先,邓某强涉嫌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本案发生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追诉期限即届满。其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对梁某刚等人串通投标行为立案侦查,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未对邓某强采取相关措施。邓某强在2018年8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受审期间,主动供述串通投标事实并全额退缴赃款,但司法机关未对其追诉,邓某强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满释放后,于2022年4月8日再次投案,
邓某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
再次,邓某强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虽是2018年审理,但实施犯罪时间是2010年,即在本案发生之前,故
本案也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
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限内虽已立案,但未对行为人采取相关侦查措施,更未移送起诉,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并退缴赃款,不存在逃避侦查情形的,应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2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1686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12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刑终654号刑事裁定(2022年10月26日)
一审重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2228号刑事裁定(2023年8月2日)
二审重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刑终475号刑事裁定(2023年10月31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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