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73-001 / 刑事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19)鲁02刑终2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1.03
裁判要旨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土地性质、用途未改变,没有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依法不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宣告无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