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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2-25 17:26:46   阅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15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于2022年3、4月间,共同出资合股通过购入作案用的账号、电脑、手机等工具,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内,设立“728棋牌游戏”代理工作室,使用微信、某某银行2卡在该赌博平台上为白某、庄某、容某等赌客提供“上分”(即充某)、“下分”(即提现)等服务,并从中获利。经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9月11日,苏某等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05,764.45元,向个人收款方转出资金9,588,977.03元。
2024年9月12日,被告人苏某在某某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退出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被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728棋牌游戏”登录界面截屏、相关微信账号截屏、支付宝账号截屏、转账记录、被告人苏某签名确认的其投资入股的涉案工作室赌博平台界面、从苏某处扣押到的电脑桌面文档、微信和支付宝支付二维码、苏某确认系用于上下分的账号,工作情况、司法会计鉴定专项报告及补充说明,证人白某、容某、庄某的证言以及相关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苏某某某银行1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某某银行1卡交易明细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苏某个人信息,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赃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江苏商会监事长。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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