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网络摄像头账号,偷窥他人隐私,小心触犯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06 20:53:47 阅读:次 |
入库编号:2024-03-1-252-001 / 刑事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2023.11.02 /(2023)鲁1681刑初264号 / 一审
关键词:刑事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 ;情节特别严重 ;视频监控
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非法控制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属于“非法控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2020年夏季,被告人韩某为满足自己窥探他人隐私的心理,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获取他人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非法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截至2022年5月份,韩某非法有效成功登录控制的“云视通”监控摄像设备共计193个。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鲁16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193台,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取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
一审: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2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20条、第21条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韩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和电脑中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一百九十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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