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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易制毒化学品(裁判要旨汇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09 21:21:42   阅读:

【案例一】刑事审判参考第802号---王小情、杨平先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裁判理由】根据《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属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一种止咳平喘的常用药品,其中所含盐酸麻黄碱是国家列管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被告人杨乎先以非法贩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后,租用厂房、雇用人员为其加工、提炼麻黄碱,并贩卖牟利。其行为包括非法制造制毒物品和非法贩卖制毒物品两部分。由于刑法未规定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对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要结合行为人的目的来定性。综合在案证据分析,杨平先制造制毒物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故对其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虽未直接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但三被告人明知杨平先非法贩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牟利,而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提供其他帮助,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二】刑事审判参考第803号----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理由】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含有麻黄碱类物质和其他药物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是用于治疗感冒和咳嗽的常用药品,除新康泰克外,常见的还有白加黑感冒片、麻黄碱苯海拉明片、消咳宁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药品,且大多为非处方药,故不属于国家列管的制毒物品范围。对于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不能直接将其作为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来处理。另一方面,通过物理提炼甚至手工分离的方法,可以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当前境内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将麻黄碱类物质从复方制剂中剥离出来,改变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属性,可以作为制毒物品处理。本案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新康泰克,通用名称为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其主要成分为盐酸伪麻黄碱,可用于制造冰毒。被告人解群英、梁兴、解飞明知新康泰克胶囊中所含盐酸伪麻黄碱系国家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为获取非法利益,雇人将所购新康泰克药品拆封,并将胶囊内的粉末装入塑料袋后向外非法出售,其行为改变了新康泰克胶囊的药品属性,即解群英、梁兴、解飞所贩卖的不再是药品,而是制剂内的麻黄碱类物质。从所获高额利润分析,解群英、梁兴、解飞已明知其未将新康泰克作为日常用药来出售,而是作为制毒物品出售。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解群英、梁兴、解飞的行为属于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非法买卖的情形,故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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