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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黄某安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7 20:27: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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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核4454783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安和被害人刘某根均居住在某小区,二人系隔壁邻居。因刘某根种菜和黄某安养狗,二人产生矛盾。2019年7月,黄某安与刘某根在小区内发生争执后互殴,两人均受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对各自伤情负责。事后,刘某根在小区行走时手上拿把刀或者在皮带上插把刀,黄某安及其家人感觉受到威胁,黄某安担心刘某根会谋害其外孙女,时刻提防刘某根。2020年5月21日,黄某安在朋友家大量饮酒,当日15时许,黄某安骑摩托车回到小区,黄某安以为刘某根正在绑架挟持其外孙女,遂从摩托车内拿出尖刀,来到刘某根家门口用力捶门,后强行进入刘某根家中,黄某安手持尖刀朝刘某根的胸部、手臂、手掌等部位连续猛刺十多刀,致刘某根当场死亡。随后,黄某安来到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投案,并交出携带的作案工具。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根系生前被一定长度的锐器刺入胸腔造成肺脏及肺动脉、主动脉破裂导致大量失血而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黄某安诊断为普通醉酒,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黄某安的家属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700元。
案件焦点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死刑的案件,是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安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故对被告人黄某安依法可不予立即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某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和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令被告人黄某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某、段某元的经济损失即丧葬费人民币41178元(含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7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某、段某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刑初5号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某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死刑,死刑已是刑法规定的刑罚中的最高刑期,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可以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一是严格掌握证据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应当适用同一标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二是严格规范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被告人在制度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与辩护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三是重视被害人权利保障。听取被害人或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将被告人是否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是否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本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从两个维度考虑:第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经审查,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庭审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果,辩护人全程见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被告人对适用法律和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在认可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从案发第一现场出来即携带作案工具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虽其一直供述“看见被害人正在绑架挟持其外孙女”不属实,但对指控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因此,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第二,从宽幅度的把握。应坚持罪、刑、责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及被告人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退赃退赔、赔礼道歉等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本案被告人黄某安故意杀害他人的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家属帮助退赔部分损失、认罪悔罪等情节,且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彻底、稳定供述,从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故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但被害方不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且没有赔偿全部损失,也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未能取得被害方谅解,从宽时应予以酌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在法定幅度内可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但自首与认罪认罚不作重复评价。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英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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