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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务侵占的界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8 20:34:06 阅读:
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2-2013年卷)
2014年4月3日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010 缪佩佩职务侵占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务侵占的界定
裁判要旨
一、被告人从出卖方所拿的“回扣款”为本单位多付的款项,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法院判决需要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的,不宜采用简易程序,而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索引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10月26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佩佩,原系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研发采购经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缪佩佩在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公司)采购部担任研发采购经理,主要负责服装面料的研发、采购、议价及选择供货商等。2012年初,被告人缪佩佩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材料供应商可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丽公司)业务员谯利春进行面料采购业务洽谈过程中,
经被告人缪佩佩提议后双方约定,可丽公司在向安正公司销售面料的原报价基础上,再每米增加3元,可丽公司从安正公司结算货款后将上述虚增的价款支付给被告人缪佩佩。
事后,谯利春于同年5月31日按约定支付被告人缪佩佩虚增价款共计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缪佩佩退回全部赃款21000元,现存于海宁市公安局。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佩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缪佩佩依法判处。
被告人缪佩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审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佩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归案后,被告人缪佩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分别可以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缪佩佩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缪佩佩违法所得2100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发还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缪佩佩行为的定性问题,
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缪佩佩身为安正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回扣2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缪佩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计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认为被告人缪佩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缪佩佩从出卖方所拿的“回扣款”,表面上是供应商给予的,但是实质上却是购买方即缪佩佩所在的安正公司的钱款,是被告人缪佩佩在与面料供应商商谈采购价格时,要求供应商在销售面料的原报价基础上,每米再增加3元,然后供应商再将上述购买方多付的价款交给被告人缪佩佩。
本案是被告人缪佩佩通过与供应商串通,将提高的面料采购款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缪佩佩,
供应商在原定价格的基础上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遭受直接损失的是被告人缪佩佩所在的安正公司
,安正公司额外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货款,而这笔钱最终被缪佩佩装入自己的腰包。因此,本案表面看是供应商给缪佩佩“回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实质上这笔钱款是被告人缪佩佩公司的,是缪佩佩要求供应商配合其做下圈套,并且借供应商之手骗取本公司的钱款。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公司钱款的本质特征,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人起诉被告人缪佩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看到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本案中到底谁是真正的受害人这一关键问题,起诉罪名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海宁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可能存在偏差,需要补充证据材料。虽然被告人缪佩佩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海宁市法院认为最终的判决可能会变更罪名,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及确保对案件准确定性量刑,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这样比较准确地选择了审理程序,确保了程序公正。
撰稿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 张啸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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