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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程某贩卖毒品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0 23:14:04   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3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多次将毒品贩卖给王某、唐某、熊某、胡某、陈某等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王某先后41次从程某手中购买冰毒和麻果。王某每次购买100元、200元、300元、500元不等金额的毒品,均釆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合计金额7230元。

程某四次将毒品卖给唐某,唐某每次以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2019年7月4日10时许,程某以5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卖给唐某;2019年7月5日17时许,程某以300元的价格将3颗麻果卖给唐某;2019年7月8日14时许,程某以5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卖给唐某;2019年7月11日2时许,程某以5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卖给唐某。

被告人程某多次向熊某贩卖毒品。2019年4月8日,熊某电话联系程某后,在某办事处西门附近,向程某转账300元,程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一个麻果卖给熊某;2019年4月18日,在应山办事处西门附近,熊某通过支付宝转给程某300元,程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一个麻果卖给熊某;

胡某帮熊某向程某购买七次毒品: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4日,熊某通过微信先后七次向胡某转账200元、300元不等,让其帮忙从程某处购买毒品。每次胡某收钱后就电话联系程某,程某将毒品送到西门附近,胡某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程某、四次现金支付毒资,胡某买到毒品后带回宾馆房间交给熊某吸食。

2019年7月12日0时许,陈某联系程某购买毒品。程某于该日开着一台白色吉利越野车到达庚金大酒店楼下,陈某以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向程某转账300元,程某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果卖给陈某。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程某在某酒店×××房间被警察抓获,抓获时程某手持一黄色烟盒,内装冰毒和麻果共计38.035克。后经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鉴定所鉴定,以上冰毒和麻果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案件焦点】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程某部分贩毒事实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程某所提其只吸毒不贩毒,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程某多次向王某、唐某、熊某、胡某、陈某等人贩卖毒品。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程某在某酒店×××房间被警察抓获,其不承认毒品为其所有,但可以认定上述毒品为其所占有。因此,其在被警察抓获时所持毒品,并不是如其所述,是警察将其打昏,将毒品放在其手中,可以排除警察故意陷害的可能性。且结合被抓获时现场部分毒品已分包且有电子秤、包装袋等贩毒工具等情况,并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综合分析,在程某对上述毒品的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故被告人程某的上述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程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本案在案证据充分证实了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程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不是其持有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某酒店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故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是否贩毒事实的认定。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查获毒品作了规定。根据《纪要》的规定,毒品犯罪中,在被告人对毒品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具体到本案中,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购买毒品的王某、唐某、熊某、胡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支付毒资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在程某住宿的房间,当场查获了毒品、自封口塑料袋、剪刀、电子秤、镊子等物品,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程某亦供认不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贩毒犯罪之中,在取证方面很难获得直接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贩毒人的罪行,因此运用间接证据以及刑事推定来审理此类案件就显得十分重要。具体到本案当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理由基由以下几点:一是有购买毒品的王某、唐某、熊某、胡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支付毒资款记录等证据证实;二是有警察在程某住宿的房间,当场查获了毒品、自封口塑料袋、剪刀、电子秤、镊子等物品,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程某亦供认不讳。三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综上,上诉人程某提出没有贩卖毒品、查获的毒品不是其持有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某酒店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认罪态度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本人也是吸毒者,属于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可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依照量刑指导意见在被告人罪责所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编写人: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叶文静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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