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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以邮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4 15:21:10 阅读:
次
入库编号
2023-06-1-084-001
陈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以邮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走私淫秽物品罪
邮寄进境
走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从境外网站购买淫秽漫画书,通过其在境外的朋友将购买的淫秽漫画书邮寄到国内,后通过QQ、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侦查机关在陈某家中查扣淫秽漫画书274本,在陈某下游买家处查扣淫秽漫画书219本,以上共计493本,其中200本系陈某从前述境外网站购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冀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境外网站购买淫秽漫画书,以邮寄方式走私进境后售予他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陈某走私2395本淫秽漫画书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侦查机关在陈某家中及陈某的下游买家处实际查扣的淫秽漫画书共493本,经与陈某在境外网站上的购买记录和出货单进行比对,能够证实其中200本系购买自境外网站,查扣的其余淫秽漫画书不能证实系走私进境。对于陈某提出的其通过合法的快递途径邮寄漫画书,并没有走私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遂在下单之后通过在境外的朋友或中介帮其接收后,再向国内邮寄,且为牟取非法利润向外售卖,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陈某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他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线索,侦查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境外网站购买的淫秽漫画书无法直接向国内邮寄,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仍从境外网站下单并借助境外朋友或中介帮其接收后,再向国内邮寄,并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系走私行为,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第1款
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初45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29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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