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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6 19:13:18 阅读:
次
入库编号
2023-16-1-356-001
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罪
暂予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
社会危险性
基本案情
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唐某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组织诊断,唐某某被诊断为“艾滋病IV期,双肺多发结节、右肺上叶肺大疱”,其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故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对唐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23年4月27日,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再次以患有严重疾病(HIV)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5381刑更5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裁判理由
经委托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唐某某患有艾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3项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故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收监决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罪的可能性。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如果罪犯有数次故意犯罪的前科,即使其所犯罪行较轻,也可以认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有再犯罪的可能,应依法不予暂时监外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3)粤5381刑更5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6月25日)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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