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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4 21:49:28   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6-1-356-020
陈某学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键词
  • 刑事
  • 贩卖毒品罪
  • 新型毒品
  • 地西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学在其开设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珍妮宠物用品店(门牌为“du”嘟宠物店)内,通过非法途径购得国家管制内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在不具备相关医疗及售卖精麻药资质的情况下,购买针管与地西泮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搭配成套餐卖给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获利,其丈夫周贻龙(已判决)参与向吸毒人员售卖地西泮注射液:
  1.2019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学在其经营的“du嘟宠物店”内以172元的价格贩卖了2支(20mg)地西泮注射液、2支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给吸毒人员彭某某、秦某。
  2.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学在其经营的“du嘟宠物店”内以260元的价格贩卖了3支地西泮注射液、3支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等给吸毒人员蒋某,蒋某到内环三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蒋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嫌疑物,经称量,3支地西泮注射液为30mg,3支盐酸异丙嗪注射液为150mg。经鉴定,地西泮注射液含有地西泮成分。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du嘟宠物店”内将陈某学及其丈夫周贻龙抓获,在“du嘟宠物店”内扣押地西泮注射液99支(990mg),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96支(9800mg),曲马多注射液39支(3.9mg),在其二人位于红花岗区白杨小区的住房内查获地西泮注射液172支(1720mg)。经鉴定,地西泮注射液均含有地西泮成分;曲马多注射液均含有曲马多成分。
  3.2020年5月13日19时,被告人陈某学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48号中国银行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5支地西泮注射液给吸毒人员唐某。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陈某学在上述地点以8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支(150mg)地西泮注射液给吸毒人员唐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唐某购买的15支地西泮注射液(公安机关已扣押)均检出地西泮成分。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黔032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学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地西泮、曲马多,仍然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学是主犯。陈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在不具备相关医疗及售卖精麻药资质的情况下,购买针管与地西泮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搭配成套餐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获利,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原审: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2020年10月21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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