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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对被害人的幼女身体特征不明显的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5 17:06:05   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2-1-182-003
张某强奸案
——对被害人的幼女身体特征不明显的案件,如何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关键词
  • 刑事
  • 强奸罪
  • 幼女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 幼女身体特征不明显
  • 知道
  • 应当知道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通过QQ交友群与被害人胡某某(女,时年12岁)相识,后各自向对方介绍了个人相关情况。其中,胡某某告知张某其系黑龙江省富锦市某初级中学学生,还向张某发送了其身着该校校服的照片。当日下午,经二人约定,张某驾车到富锦市某某小区将胡某某接至该市某小区其家中,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晚,胡某某母亲得知后,即带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以(2019)黑088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2020)黑08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对胡某某年龄不满14周岁是否明知的认定。
  被害人胡某某出生于2006年,身高约165厘米,体重150余斤;证人亦证实,胡某某看起来有十八九岁,长相挺成熟,因此,单纯从身体发育状况看,胡某某的幼女特征似不明显。但据在卷证据,足以证明张某主观上应当知道胡某某不满14周岁,理由是:
  一、据QQ聊天内容,胡某某曾询问张某年龄,张某称23岁,胡某某回复张某比其大8岁;同时,胡某某称其系当地某初级中学学生,并向张某发送了身着该学校校服的照片。可见,胡某某已告知其年龄在14周岁边缘及系中学生的身份,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胡某某的年龄尤为注意,即应当知道胡某某可能是幼女。
  二、据双方认识途径,张某系在QQ“初中交友群”中与胡某某相识,该群名称亦足以提示张某应注意到胡某某系初中生,即胡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
  三、据张某供述,其在QQ聊天中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胡某某曾以年龄小拒绝,其所见到的胡某某阴部特征,亦与胡某某年龄尚幼的特征相符;还供称其以虚岁23岁告知对方年龄后,在胡某某自称15岁时,其显应注意到胡某某可能不满14周岁。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应当知道被害人胡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认定,应当综合一般认知能力水平和行为人作案时存在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能够明显看出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另一方面,从双方相识交谈情况、发生性关系过程、行为人生活经历等全面分析判断,同时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以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是否采纳,需严格审慎把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19日)
  二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刑终5号刑事裁定(2020年4月28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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