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旭一家同被害人俞政一家系邻居,两家多次因故发生纠纷,顾旭遂产生报复念头,2003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顾旭指使被告人姜峥在上海市天山一小操场对俞政进行殴打,致使俞政左耳神经性耳聋,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旭、姜峥犯故意伤害罪,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政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旭、姜峥向被害人俞政承认错误,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俞政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俞政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自愿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刑事控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公诉机关亦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一、准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政撤诉。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