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存。
2004年7月13日2时许,被害人杨某、胡某、薛某一方与胡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一方,均在朝阳区慧忠北路某烧烤店外大排档就餐。其间,因场地较为拥挤,胡某某一方的手机掉地上砸到了被害人杨某,杨某把手机递还给胡某某过程中,言语失当,引起胡某某不满,胡某某当场与对方开始互殴,并电话约被告人杨保存来到案发地点。
被告人杨保存于2004年7月13日3时许,受胡某某纠集,来到案发地点后,伙同胡某某、孙某某对杨某、薛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杨某腹膜水肿,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其间,孙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薛某的腹、背、腿部数刀,致薛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杨保存于2020年4月9日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