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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及夸大损失的认定——赖某健保险诈骗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4 20:18:48   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保险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赖某健将其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P××××小轿车在外力作用下低速缓慢地与岸缘相互刮擦形态下落入赖某荣承租的鱼塘,故意制造车辆坠落鱼塘的交通事故,然后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被告人赖某健串通赖某荣、陈某幸故意夸大鱼塘的损失及车辆的维修费用并提交材料单方面委托某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分别对车辆损失及鱼塘损失进行评估,在获得评估报告后,被告人赖某健为骗取保险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赖某健夸大事故损失拒绝理赔。

2020年3月4日,赖某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3566元。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于2020年7月2日驳回赖某健的起诉,并于2020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赖某健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

【案件焦点】

被告人赖某健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及故意夸大损失从而实施保险诈骗。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健作为投保人,以自己获得保险金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并取得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在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后继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已导致保险活动秩序及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达到了紧迫的程度,可以认定被告人赖某健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及在民事诉讼中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人赖某健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扣押到被告人赖某健的粤WP××××号黑色迈腾牌小车1辆,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到被告人赖某健的华为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扣押到被告人赖某健的粤WP××××号黑色迈腾牌小车1辆、华为牌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赖某健提起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人赖某健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及故意夸大损失从而实施保险诈骗。对于保险诈骗类案件,事故现场的勘验及痕迹鉴定是比较重要的客观证据,其反映的情况往往能较好地全面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另外,即使事故是真实发生的,若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其行为也构成保险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涉案保险事故是否为上诉人赖某健故意制造的问题。经查,案发后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市中心支公司委托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WP××××号车冲入鱼塘时的痕迹形态及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粤WP××××号车是在外力的作用下低速缓慢地与岸缘相互摩擦的形态进入鱼塘;罗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粤WP××××号小型轿车落水时的痕迹形态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推断送检的粤WP××××号车是在外力作用下低速缓慢地与岸缘相互刮擦形态下落入鱼塘。两份鉴定意见均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合理,其通过力学原理、惯性力及冲击力的计算、车辆痕迹与现场痕迹形成的鉴别、轿车跌落实验等对比分析,得出相同的结论,故涉案车辆系在外力作用下低速缓慢地与岸缘相互刮擦形态落入鱼塘的鉴定结论可予以采信。赖某健称其因躲避他人以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将车辆驶落鱼塘的辩解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赖某健是否有夸大损失,实施保险诈骗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赖某健恶意串通赖某荣、陈某幸,通过签订协议书、收据、拍摄鱼塘少量死鱼照片、提供死鱼清单、打价车辆维修零件价格、开具收据,赖某健将上述材料给广州某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据赖某健提供的死鱼清单(高达13000斤)及清理鱼塘作出了高达111475元的鱼塘损失评估鉴定,该公司根据赖某健提交的汽修厂的虚假结算单及发票作出了高达99752元的车辆损失评估鉴定,但实际上赖某健只赔偿了3000元给塘主赖某荣,该事实有证人赖某荣及韦某桃的证言予以证实。对于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被告人赖某健及证人陈某幸均提及车辆实际费用是47000元,结合陈某幸提交的真实结算单及出货单,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为47000多元。被告人赖某健故意夸大其损失,通过提供虚假评估材料获得评估报告,并据此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遭到拒赔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罗定支公司向其赔偿193566元,其行为属于故意夸大损失,实施保险诈骗。

编写人: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林灿强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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