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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期(总第985期)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4 20:18:48   阅读:
按语:本期《人民司法·案例》刑事裁判要旨内容具体涉及: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分;扭送行为出罪的司法裁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的处断;赃款用于网络打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限制;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定性与数量认定;利用体外循环规避执行的判定;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危害结果和管辖机关的确定;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
 
 
 
 

1、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分

【作者】张靖雪

裁判要旨】因琐事纠纷引发抓扯、互殴致人死亡情形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其主观罪过的内容和性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轻伤或者重伤)的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22)渝0116刑初124号;二审(2022)渝05刑终87号

 

2、扭送行为出罪的司法裁量

作者】康乐(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在理论上扭送并非法定的出罪事由,实务中扭送容易被错当犯罪行为予以入刑。扭送行为在符合适度性、比例性和节制性的前下,由于被害人抗拒而导致扭送强度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被担送人自己承担。扭送行为系违法阻却事由,应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行为限度、主观方面等予以综合考量,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多实质违法性的扭送行为予以出罪。

【案号】 一审(2021)沪0104刑初846号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的处断

【作者】王永(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主要有两方面:从形式标准来看,法条竞合的数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罪则无逻辑关联;从实质标准来看,法条竞合中数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即没有超出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范畴,而想象竞合犯则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保护的不不同法益。对于"择一重处"中刑罚轻重的判断,应以犯罪行为所对应刑档的最高刑、最低刑、附加刑的顺序依次进行比较,刑重者为重罪,刑轻者为轻罪。

案号】 一审(2022)陕0102刑初33号

4、赃款用于网络打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作者】张元元 于晓航

裁判要旨】网络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消费行为范畴。将犯罪所得脏款用于网络赏是否应当追缴,关键在于评判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核心为判断网络打赏行为是否得合有偿和善意两个条件,具体应当结合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客观上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主观上是否知情或是否具有其他恶意行为综合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20)京0112刑初580号;二审(2021)京03刑终623号

 

5、居间介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定性与数量认定

作者】寇建东 张佳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居间介绍,居间介绍人与关系章密切方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其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是主犯或从犯。居间介绍买卖的制毒物品,不属于必须鉴定含量的制毒物品,系固态成品、含有的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单一,且无证据证明制毒物品存在掺假情况的,可以依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案号】一审(2020)苏0902刑初611号

 

6、利用体外循环规避执行的判定

作者】田文军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为逃进执行,使用体外公司、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收付业务款项,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9)渝0106刑初1409号;二审(2020)渝01刑终638号

 

7、海上交通肇事案件危害结果和管辖机关的确定

作者】肖晚祥 杨坤

裁判要旨】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中,虽然不能直接认定失踪人员自然死亡,但是综合案发时间、地点、水深、气温、水温、浪高等情况,经海上搜救部门及专家评估,可以将无生还可能的失踪人员等同于法律上死亡,据此认定为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危害结果。海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意识到事故发生,且客观上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发生在我国领海、内水,以及领海以外的我国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其他海城的交通肇事及其他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均具有刑事管辖权。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船舶停靠地、船员登陆地海警、司法机关是具体的管辖机关。

【案号】一审(2022)沪03刑初53号

 

8、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

作者】张嘉艺

裁判要旨】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刑事追赃中普遍存在,是长期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及第三人各自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确定保护和支持的对象。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保护合法利益、被害人利益优于合法性得不到证明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兼顾保护合法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依法稳妥解决被害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案号】一审(2017)渝0103刑初1260号;二审(2019)渝05刑终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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