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指导案例.徐某贩卖毒品案(第1521号)裁判要旨汇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2 20:48:48   阅读: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毒品行为依附于托购毒品行为,无论代购者是否牟取利益,代购者与托购者构成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代购者从代购毒品行为中牟取利益的,对代购者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无偿为托购者代购用于吸食毒品的,在达到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论处。“代购蹭吸”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回归到代购者与托购者的依附关系,代购者出于自身吸食而非贩卖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原则上不宜对“蹭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居间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人,与上下家存在依附关系,故原则上与委托主体构成共同犯罪;居中倒卖者不依附任何一方,属于毒品交易独立主体,通过倒卖行为牟取利益,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未起货毒品实物案件在排除非法取证,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可认定毒品犯罪事实。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