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指导案例.徐某贩卖毒品案(第1521号)裁判要旨汇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2 20:48:48 阅读:
次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毒品行为依附于托购毒品行为,无论代购者是否牟取利益,代购者与托购者构成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代购者从代购毒品行为中牟取利益的,对代购者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无偿为托购者代购用于吸食毒品的,在达到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论处。“代购蹭吸”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回归到代购者与托购者的依附关系,代购者出于自身吸食而非贩卖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原则上不宜对“蹭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居间介绍毒品交易的行为人,与上下家存在依附关系,故原则上与委托主体构成共同犯罪;居中倒卖者不依附任何一方,属于毒品交易独立主体,通过倒卖行为牟取利益,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未起货毒品实物案件在排除非法取证,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可认定毒品犯罪事实。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