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指导案例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518号)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是犯罪所得,而非违法所得,作为本罪情节加重的“次数”应以相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为前提。基于同一主观故意连续实施多起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应认定为“一次”,基于上游犯罪以情节入罪实施掩饰、隐瞒的,应当认定为“一次”(如上游犯罪为多次盗窃入罪,后分多次销赃,相应掩饰、隐瞒次数应认定为“一次”为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上游犯罪量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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