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张某军故意杀人、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案(第1513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超过了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者临时谋议范围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时间、主观方面、行为限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1)在各共同犯罪人共谋的内容明确时,如其中部分实行行为人实施了超过谋议范围的事项,一般可认定为共犯实行过限。(2)在各共同犯罪人共谋的内容不明确,呈现明显概括性时,实行犯的行为只要不是明显超出共谋范围,都应视为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宜认定为实行过限。(3)在各共同犯罪人事前或者事中缺乏明显的共谋,而是通过实际行动、神态表情等进行犯意联络(常见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中)时,如实行行为人以明显超越多数共犯人行为性质、手段、程度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可认定为超过共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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