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第1511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了修正,增加了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立法原意,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是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实施逃税行为,未经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判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施行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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