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被告人曾某某户籍登记上的年龄有误,如何认定其犯罪时的实际年龄。
根据199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应坚持以下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的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登记普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和其他有关资料等证据综合判断。
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有充分证据可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两份户籍证明力的比较。被告人曾某某2001年1月5日登记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26日。2012年8月曾冬山以原户籍登记曾某某、曾某1年龄有误为由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后,被告人曾某某出生日期登记为1997年9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辩称申请更正真正理由并不是年龄登记错误,而是为了送曾某某当兵故意改大年龄,其理由并不充分。根据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曾某1的出生证明文件,2012年8月更正后的户籍证明力优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的户籍证明力。
2.两份学籍证明的矛盾。被告人曾某某辩护人提供曾某某在湖南省涉外经济学院就读的学生证,证明其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26日。公诉机关提供了曾某某的弟弟曾某12011年在沼溪二中、2012年在黎家坪中学就读时的学籍登记,证明曾某1是1999年9月26日出生(农历为8月17日),曾某1的出生日期有2012年户籍、证人证言、出生证明文件相互印证,可以确定,非双胞胎兄弟不可能同年同日出生,曾某某在湖南省涉外经济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不可采信。
3.证人证言的佐证。王小叶与曾冬山证实两人1999年1月再婚时,曾某某已出生8个月,证人尹小叶、罗华山、曾凡斌、曾会强、陈金翠、李红兵、陈巧琼、李继革的证言证实,曾某某系王小叶与前夫所生,从云南带来时已8个月大,1999年王小叶与曾冬山两人生育二胎曾某1。
4.出生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佐证。曾冬山生育二胎申请登记表、育龄妇女档案册、祁阳县茅竹镇计生办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登记表和出生登记册,证明王小叶1999年9月26日(农历8月17日)生二胎。
综上证据,被告人曾某某的母亲王小叶1999年1月再婚时,曾某某已出生8个月,曾某某的弟弟曾某1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8月17日,结合10月怀胎的自然规律,可以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年龄比其弟曾某1年龄约大一岁半,再结合被告人曾某某的作案时间,可以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其年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