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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诱发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应否成立结果加重犯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9 22:46:24   阅读:
刑侦案审 2023-07-09 14:56 发表于江苏

来源:聚法案例

王磊、陈昌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81刑初1930号  

 

司法案例正文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以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铭科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磊于2019年6月12日,因被害人任某4前期欠其麻将赌债1580元而多次向任某4讨要未果,遂纠集被告人张科、陈昌、汤洁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磊假借打麻将为由将被害人任某4诱骗至常熟市虞山街道亿源广场B座九楼电梯口欲共同向任某4讨债。当日下午,被告人王磊等人在上述地点向被害人任某4讨要债务并引发争执,期间被告人王磊、张科、陈昌、汤洁以推搡、拳打等方式对被害人任某4实施侵害并多次阻拦被害人离开现场,致被害人任某4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4符合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等考虑为死亡发生的诱因。案发后,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于2019年6月12日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等情节,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陈昌、汤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父亲死亡,要求四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23836+5636)*1.78*20年=1049203.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殡仪馆费用25900元{冷冻费60元/天*400天(即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6日)+车费200元+劳务费200元+卫生袋300元+其他费用1200元、丧葬费43295元,共计1168398.2元。

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答辩情况

辩护人张正娟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磊无前科,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王磊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被告人的讨债行为仅是诱因;4、被害人有钱不还,对激化矛盾具有一定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磊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亮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陈昌没有前科劣迹;3、被告人陈昌帮王磊讨要赌债,被害人拒不还款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其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讨债时也没有使用器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是无法预见的;4、案发后被告人陈昌的家人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其赔偿的意愿是诚恳的。但因被告人父亲患上癌症,导致其只赔偿了原告30000元,这样的结果也并非被告人的意愿。请求对被告人陈昌从轻处罚。

辩护人姚洁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因为被害人拖欠王磊打麻将的钱款,被告人帮助王磊讨债导致本案案发;3、被告人张科系初犯、偶犯,其出于哥们义气参与本案,其没有料到被害人会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4、被害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其现在已深刻反省,保证不会再犯。请求对被告人张科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余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汤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被告人约好王磊吃晚饭,因为王磊在就餐前需要讨要债务,才参与本案,在外因、内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本案的结果;3、被告人汤洁对被害人没有殴打行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汤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磊因被害人任某4前期欠其麻将赌债1580元而多次向任某4讨要未果,遂纠集被告人张科、陈昌、汤洁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磊假借打麻将为由将被害人任某4诱骗至常熟市虞山街道亿源广场B座九楼电梯口欲共同向任某4讨债。当日下午,被告人王磊等人在上述地点向被害人任某4讨要债务并引发争执,期间被告人王磊、张科、陈昌、汤洁以推揉、拳打等方式对被害人任某4实施侵害并多次阻拦被害人离开现场,致被害人任某4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4符合因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外伤等考虑为死亡发生的诱因。

案发后,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于2019年6月12日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邵某1、任某2、任某3、瞿某、陆某、沈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110受理单、病历资料、医保账户使用明细,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任某4与章某于1995年7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明确女儿任某1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任某4负责抚养教育;任某4与陶某于2017年6月21日登记离婚;被害人任某4的父亲任某5于2000年12月28日因病去世、母亲邓某于2018年6月21日去世。因被害人任某4死亡,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43295元;对于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殡仪馆费用,因该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昌、张科、汤洁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经济损失3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现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家庭户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注销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结果、离婚证、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等情节,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陈昌、汤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任某4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43295元。现被告人陈昌、张科、汤洁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并对被告人陈昌、张科、汤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磊、陈昌、张科、汤洁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张正娟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任某4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张正娟的其他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汤洁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磊、陈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汤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陈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张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四、被告人汤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暂扣于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八万元,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王鸣燕

人民陪审员  包云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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