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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丢弃的信用卡进行取款的认定——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7 21:51:55 阅读:
次
刑侦案审
2023-07-07 16:42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0)湘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某镇某路的某店内,发现了许多张被丢弃的信用卡,张某将其中一张信用卡(户名为吴某)在某银行ATM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损失5600元,得到了被害人吴某谅解。
【案件焦点】
拾得他人丢弃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后语】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对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第三项即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取款,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冒用吴某身份骗取财物的故意,而张某最终能够非法获得钱款,是其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使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电子识别系统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了错误识别,致使自动出款,其行为也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编写人: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王敏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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