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辑指导案例李兴文、李兴武敲诈勒索案(第1500号)裁判要旨汇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5 21:05:38 阅读:
次
裁判要旨:
在财产犯罪中,刑事违法性判断是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的违法相对性判断,财产转移行为在民事等相关法律范畴内是违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在刑法范畴内认定有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向被害方提出通告,也可以是向第三方提出进而转告被害人,同样也能达到胁迫的效果,同时,该罪中的“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明示、言辞的方式向被害方提出,也可以是暗示、行为的方式胁迫被害人。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必须要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在涉及市场环境背景下的敲诈勒索案件下,判断被害方是否达到恐惧的心理程度,还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导向、被害方资金环境松紧程度、行政监管的强弱程度等因素。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