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3辑指导案例上海赛诺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奇能等妨害药品管理案(第1493号)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某种物质具备药品的自然属性,能够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具有明确适用症或功能主治,虽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证明文件,其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具体应从涉案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品的适用症、使用对象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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