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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3辑蒋礼先、陈艳辉等妨害药品管理案(第1492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22:01:39   阅读: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审理实施于修订前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或者明知而销售药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对具有较为密切关系的上下线之间形成多层级关系的,可认定为直接的关联关系,适用关联管辖原则并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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