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律师:L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3 15:44:52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您慎重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内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L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L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内02刑初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L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苏某11相识,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因L某怀疑苏某11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二人产生矛盾,苏某11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同年12月14日,L某在隆盛宾馆看到苏某11与一名男子共处一室遂殴打了苏某11。二人返回苏某11父母家中后,苏某11因被其父母及L某指责导致情绪激动出现了晕厥,苏某11的家人通过掐人中等方式对苏某11实施救治。2019年12月21日9时许,L某谎称一起去呼和浩特市购买轿车,将苏某11骗至其租住的包头市××区内。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L某用手掐住苏某11的颈部,致苏某11失去知觉。L某实施扼颈行为后,两次给苏某11母亲打电话,谎称二人已到呼和浩特市,并将苏某11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当日下午,L某认为苏某11已死亡,在给其亲友打电话聊天后割腕自杀未果。次日18时许,L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L某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苏某11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L某的父亲代L某积极向被害人苏某11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即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因恋爱纠纷,用手扼被害人苏某11颈部并致苏某1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L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苏某11死亡结果的发生属多因一果,故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被告人L某构成自首,L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L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L某以“其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其行为仅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同意上述上诉理由,还提出“L某掐被害人颈部不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琐事争吵引发本案,L某主观恶性轻微;原判定性不准,量刑重”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上诉人L某与被害人苏某11相识,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因L某怀疑苏某11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二人产生矛盾,苏某11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同年12月14日,L某在隆盛宾馆看到苏某11与一名男子共处一室遂殴打苏某11。二人返回苏某11父母家中后,苏某11因被其父母及L某指责导致情绪激动出现晕厥,苏某11的家人通过掐人中等方式对苏某11实施救治。2019年12月21日9时许,L某谎称一起去呼和浩特市购买轿车,将苏某11骗至其租住的包头市××区内。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L某用手掐住苏某11的颈部,致苏某11失去知觉。L某实施扼颈行为后,两次给苏某11母亲打电话,谎称二人已到呼和浩特市,并将苏某11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当日下午,L某认为苏某11已死亡,在给其亲友打电话聊天后割腕自杀未果。次日18时许,L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L某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苏某11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另查明,一审期间,上诉人L某的父亲代L某积极向被害人苏某11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即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人民法院对L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综合单、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22日17时55分左右,包头市公安局接到L某(电话150XX****XX)报警称昨天与女朋友(苏某11,34岁)闹矛盾,当时她拿刀威胁自己不要靠近,之后刀子掉落,两眼上翻,自己用手掐着脖子,当时害怕连累自己没有报警,现在报警称女朋友已经死亡,已经拨打了120。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见苏某11躺在阴面卧室床上,经120急救中心诊断确认苏某11已无生命体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证实,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苏某11的哥哥苏某12报案称,2019年12月21日母亲打电话联系不上苏某11,22号晚接到昆区刑警队电话,得知苏某11被害。
3.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查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18时45分至22时30分,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死者苏某11躺在北卧室床上,经120急救中心诊断确认苏某11已无生命体征。案发现场位于包头市××区以西、自力道以南、三八路以东、团结大街以北的信德雅居小区。中心现场位于信德雅居××栋,房门朝西开,门锁完好。该房屋室内结构为阁楼结构,分为东西两部分,西侧由南向北依次为客厅、餐厅和小屋,东侧由南向北依次为南卧室、卫生间和北卧室。在北卧室内,靠北墙有一个双人床,在双人床上,距北墙60厘米,西墙90厘米处有一具女尸,该尸体呈头东脚西仰卧位,上身着黑色T恤,下身着深蓝色牛仔裤,双脚着黑色袜子。现场无其他异常情况。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的手机、烟蒂等物品及现场可疑斑迹依法进行了提取。
4.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当事人L某右手无名指血样、阴茎表皮可疑斑迹、双手十个指甲缝可疑斑迹、双手虎口可疑斑迹、左手掌心可疑斑迹、案发时L某所穿的黑色长袖T恤1件、黑色裤子1件以及被害人苏某11前夫张龙和女儿张诗悦的血样的提取情况。
5.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照片及内蒙古包钢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证实,2019年12月22日,L某左腕部可见一长约8cm皮肤裂口,深达肌腱。其T恤左袖、T恤和裤子上均有血迹,L某称是自己割腕流出来的血。案发后,其没有更换过身上任何衣物。
6.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包昆)公(刑技)鉴(尸检)字[2019]1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死者苏某11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死者苏某11颈部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该外力不足以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可导致颈部血管、气道部分闭塞,引起机体缺血、缺氧,加速其死亡。死者苏某11的根本死因(主要死因)为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直接死因为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诱因为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
7.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包昆)公(刑技)鉴(法物)字[2020]002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嫌疑人L某左手虎口擦拭物(2020403002018号)、左手食指指甲缝擦拭物(2020403002022号)、左手中指指甲缝擦拭物(2020403002023号)、死者苏某11颈右侧粘取物(2020403002037号)、颈前粘取物(2020403002039号)、左颈擦拭物(2020403002041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均包含苏某11和L某的DNA分型。送检的死者苏某11前夫张龙血样(2020403002057号)、苏某11尸血纱布(2020403002032号)所属个体是送检的苏某11女儿张诗悦血样(2020403002058号)所属女性个体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1.31×108。
8.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内允司法鉴定所[2020]物检字第DW-[200225]-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9年12月22日17:26L某手机浏览器曾搜索“什么情况下人死亡后面部及呈现黑紫色”“为什么人死亡脸和手是紫的”等人死亡后相关特征的事实。
9.包头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120电话受理记录单证实,L某(手机号150XXXX****)于2019年12月22日18时0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情况。
10.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犯罪嫌疑人L某在房屋客厅站着,随后将L某带回单位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L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出具的150XXXX****、150XXXX****的开户信息表、通话详单证实,150XXXX****系苏某11的手机号码,150XXXX****系L某的手机号码以及L某在2019年12月21日11时和14时二次拨打苏某11母亲电话的情况。
12.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L某和苏某11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L某和苏某11二人微信聊天情况。L某曾在案发前一周说过“说实话当时我去你家看见张诗悦在地下站的背的书包,我当时心软了,我原本想的今天如果是那样,今天谁都别活”“说咋们三个,谁也别活”等内容。
13.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23日15时25分至16时25分,犯罪嫌疑人L某带领侦查人员来到包头市××区东户,在侦查人员矫健、赵瑞冬及见证人翟德军见证下,指认出用手掐被害人苏某11的具体地点以及证人赵某辨认出2019年12月期间在隆盛宾馆8楼发生争吵打斗的系L某和苏某11的相关情况。
14.公安机关出具的苏某1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录像、L某报警录音音频光盘1张证实,苏某1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内容为L某用苏某11手机与一个微信昵称“丫头”的人互相谩骂以及L某拨打电话报警等情况。
15.证人苏某12(苏某11哥哥)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4日,L某与苏某11发生过一次争吵,争吵原因就是苏某11与别的男人视频聊天,苏某11又搬回其母亲家。苏某11在事发前一个星期跟其母亲说过她不想和L某再处下去了,但是L某不放过她,如果她再找其他男人就把她杀了。
16.证人李某1(苏某11母亲)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4日,L某称苏某11出轨,与苏某11发生争吵并对苏某11实施殴打。苏某11回家后气的晕过去了,家里人给她掐人中抢救过来。第二天苏某11满脸黑青,嘴也张不开,期间L某给苏某11赔礼道歉,两人关系缓和,然后L某带着苏某11出去输液看病。12月21日上午8时左右苏某11给L某打电话后离开家。L某在21日上午11时40分给其打来电话说到呼市了,去取车。到了下午14时03分,L某又打来电话说接上车了,一起去L某父母家,苏某11正在开车没法打电话。之后联系过苏某11,但是电话显示关机,没联系过L某。
17.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苏某11在2019年12月18日-20日连续三天在其诊所输液,得的是普通感冒。苏某11的右侧颞颌关节位置肿胀、局部有压痛、张口困难,右侧眼眶肿胀、发青。她的这些伤应该是外力击打所致。有一个男的跟他一起来看病。这个男的身材微胖、圆脸。
18.证人李某2(L某父亲)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2日17时左右,L某给其打来电话说他谈的包头女的(苏某11)和别人开房被他抓住了。苏某11在家休克了,亲属通过掐人中等方式把苏某11抢救过来。后来,苏某11去L某家,她自己掐自己脖子休克后死亡了。其骂L某让他赶快报警。挂了电话就给其哥郭某2打电话说L某出事,让联系一下。
19.证人武某(L某母亲)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1日大概14时左右L某给其打电话,随便问了问情况。22日17时左右,L某又打电话说和苏某11争吵及苏某11死亡的情况。
20.证人郭某2(L某叔叔)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L某的父亲李某2给其打电话说L某出事了。随后其就给L某打电话,得知L某处的对象在L某的住所死亡了,其催促L某报警。
21.证人夏某(信德雅居3栋4单元507号住户)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到11时左右,其听到6楼607号房内有一男和一女的争吵声和摔东西的声音,持续了大概5分钟左右,之后其和家人就走了。晚上22时左右其独自回家,正在北侧卧室上网的时候,听到607房间北侧卧室内好像有人挣扎敲床头折腾的声音,持续了大概十几秒钟。
22.证人赵某(隆盛宾馆收银员)证言证实,2019年12月,在隆盛宾馆8楼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发生过争吵打斗,女的是苏某11。二人因开房门发生争吵,苏某11不让男子进房间,男子手拿水果刀,苏某11被拳打脚踢后受伤,房间内还有一个矮个男子出来了,出来后站在旁边一动不动。
23.证人王某(苏某11大嫂)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份,L某和苏某11发生过一次冲突。苏某11被L某打后脸红肿,嘴也张不开了。苏某11说不想和L某处对象了,但L某说如不和他处对象就要把苏某11杀了。其嘱咐苏某11就在家待着,千万不要去L某家。
24.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公安局西乌兰不浪镇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证实,上诉人L某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25.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证实,2020年10月19日,上诉人L某的亲属代L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相关情况。
26.上诉人L某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1月底,其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苏某11的微信,过完年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9年11月,其发现苏某11和一个男的视频聊天,关系暧昧,二人发生了争执,后苏某11搬回母亲家。案发前大概一个星期,其在隆盛宾馆里看到苏某11与一名男子共处一室,殴打了苏某11,后苏某11在父母家中晕倒,在场的人对苏某11用针扎虎口,手掐人中,过了挺长时间苏某11才醒过来。2019年12月21日上午8时许到其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因其欺骗苏某11说当天去呼和浩特提车,后又说没买车,想带她回武川县老家见其家人,二人发生争执。苏某11在门口鞋柜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后来刀掉在地上,苏某11用双手掐自己脖子,约半分钟左右,翻白眼倒在地上。其当时特别生气,就在苏某11倒下的位置用右手掐住苏某11脖子,同时高声说“我对你这么好你还背着我找别的男人”。不记得用了多大的力气去掐她的脖子,掐脖子的时候看见苏某11右手在动,做握拳动作,握了两下,其就放开手了,苏某11就一直躺在原地,没再动过。其坐在椅子上抽烟,同时用苏某11手机通过微信发语音骂了和苏某11联系的那个男的,给苏某11母亲打电话说其和苏某11回武川县老家了,之后就把苏某11手机调成飞行模式。苏某11跟其说过她有心脏病,其看到苏某11满脸黑紫色的点,就做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但没有反应。其又把苏某11抬到北侧卧室床上,苏某11还是没有反应。其发现苏某11的手变成了青色,想到苏某11很有可能已经死了,给自己的亲人打了电话后准备自杀。大概晚上7时许,其回到北侧卧室的床上躺下,两次割腕自杀未果。22日下午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当晚被警察带走。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L某因恋爱纠纷发生争吵后用手扼被害人苏某11颈部,致被害人苏某1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L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L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L某系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L某及其辩护人提出L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L某的扼颈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判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L某明知被害人苏某11曾因情绪激动晕厥,其作为成年人,又明知用手掐颈部可能造成她人死亡的后果,仍然编造谎言将被害人苏某11骗至其家中,在双方发生争吵后为泄愤掐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苏某11失去知觉。此时,L某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但其既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给被害人母亲打电话谎称二人去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其老家,并把被害人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导致被害人苏某11未得到救助而死亡。L某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不作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L某的行为与苏某11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L某及其辩护人提出L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苏某11死亡系多因一果,L某的扼颈行为非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审法院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并判决对L某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重复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L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L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