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实际出资的合作投资型受贿与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界限
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请托人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而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的前提下,党政领导干部虽实际出资但未参与管理经营,即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旱涝保收”型合作投资,且所获“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利润(超出部分),或者所获“利润”与企业经营情况无关,可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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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请托人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而进行长期“感情投资”的前提下,党政领导干部虽实际出资但未参与管理经营,即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旱涝保收”型合作投资,且所获“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利润(超出部分),或者所获“利润”与企业经营情况无关,可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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