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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林友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488号]裁判要旨汇编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21:26:18   阅读: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共同诈骗犯罪的区分

1.被告人虽有“当时已经意识到和他诈骗有关”的供述,但亦供述具体干什么对方没有和其说过,难以证实其对行为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害人、诈骗数额等关键事实存在明知。
2.由于不能证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仅有被告人的概括性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诈骗共犯。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亦应承担相应退赔责任

追缴退赔数额应当根据上游犯罪的侦查情况确定:
1.上游犯罪已经形成有罪判决,上下游犯罪的获利情况均能查清,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应以其实际获利为限,超出实际获利的部分向上游犯罪行人追缴退赔。
2.上游犯罪仅处于事实成立的状态,上下游犯罪的获利情况无法查清,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如仍以其实际获利为限,被害人的损失存在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不利于惩罚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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