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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49:27   阅读:
刑侦案审 2023-02-25 19:34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镇的学院从事绿化管理及工具维修工作期间,因个人偏好,通过网络和枪支杂志自学枪支制造知识,收集材料,利用台钻等工具制造枪支1把。1991年,杨某某自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地一陌生人处购买枪支1把,其供述曾于1997年将该枪支借予其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的朋友闫某某,后于2015年左右归还。2020年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人员在询问杨某某疑似改制射钉枪问题时,杨某某主动供述在其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小区家中藏有枪支。在搜查过程中,杨某某主动拿出短枪状物1把、长枪状物1把,长弹状物4个,短弹状物6个、弹夹2个、瞄准镜1个。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枪状物(1030mm)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制式枪支;短枪状物(150mm)可填装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弹药,枪管贯通且可击燃底火,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10发弹状物,其中1956年式7.62mm步枪弹4发,5.6mm运动枪弹6发。2020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公安局对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6月4日,闫某某被该局刑事拘留。
【案件焦点】
在数罪并罚案件中,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情节应如何具体适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某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其主动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配合侦查人员搜查枪支,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杨某某主动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已对该线索相关的案件立案侦查,系立功,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法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分析,法院认为不宜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杨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铅丝一盘、台钻一台,附卷备查。
【法官后语】
本案中杨某某涉嫌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但具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但对杨某某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对数罪中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考虑立功情节,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予以减轻,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在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时,分别考虑被告人的重大立功情节,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并对其中的一个重罪考虑重大立功情节,给予减轻处罚,对其他罪不再考虑立功情节,不予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根据刑法的基本原理来处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先减后并原则。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应先减轻处罚,再予以并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是以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的,指的是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减轻,则何者为从轻,何者为减轻,没有基准,无从操作。故上述第一种意见无法适用。第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只能使用一次,严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的评价,从而导致重复处罚。虽然最初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避免一罪两罚,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该原则也是同样适用的。一个立功情节不能对所有的罪都给予减轻处罚,反复适用。第三,重罪减轻处罚原则。对于犯数罪的案件,究竟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否则,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最后仍执行无期徒刑,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一般而言,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个罪减轻处罚,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杨某某的犯罪情况,其触犯的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选择对杨某某触犯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予以减轻处罚,可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然后再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彭祥青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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