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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8期裁判要旨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1 14:34:38   阅读:

001恍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 文/李长坤(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 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案发前涉案股票已经抛售的,一般应以实际成交差额作为违法所得数额;尚未抛售的,以操纵行为对股票价格已

不存在明显影响作为时间节点,核定违法所得数额。

案号:一审:(2019)沪01刑初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02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文/王尚明 柳 杨

【裁判要旨】 采用连续交易、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多种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单个操纵行为虽难以达到入罪标准,但多个操纵行为严重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在认定量刑情节时,应结合操纵手段以及非法获利数额等综合评判。

案号:一审:(2018)辽04刑初55号 二审:(2020)辽刑终303号

【原文摘录】坐庄操纵 跨市场操纵 对倒 蛊惑交易 逼仓

003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文/易建锋 陈明灿 雷珑婕

【裁判要旨】 新三板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证券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施行期间。

案号:一审:(2020)赣09刑初31号

【原文摘录】实质上,从相关概念和文意解释的角度,也可以得出新三板市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制范围的结论,该条规定并不是创设了一条新的刑法规则,而是对既有规则进行明示,以防止有意无意间对该条规则的曲解。

【原文摘录】成熟的证券市场,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股票价格以股票价值为基础这一客观市场规律,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目的。

【原文摘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所应当秉持的重要理念。在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展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原文摘录】《证券解释》第7条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从轻处罚及出罪的情形,目的是让一些罪行较轻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行为人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以此实现节约诉讼成本与资源,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004港股通证券犯罪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文/许 浩(二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 港股通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我国内地享有属地管辖权。对于产生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情况,可确立先理优先的规则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与刑事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

案号 一审:(2018)沪01刑初25号 二审:(2019)沪刑终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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