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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1489号:邱良海等污染环境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8 21:36: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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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投放的物质具有“危险性毒害性”的,不宜认定其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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