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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2辑林友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488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21:01:03   阅读: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但足以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且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转移的是犯罪所得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亦应承担相应退赔责任,一方面,如果上游犯罪已经形成有罪判决,上下游犯罪的获利情况均能查清,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应以其实际获利为限,超出实际获利的部分向上游犯罪行为人追缴退赔。另一方面,如果上游犯罪仅处于事实成立的状态,上下游犯罪的获利情况无法查清,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如仍以实际获利为限,被害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全部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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