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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2辑徐昌勇、江兴平非法经营案(第1482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21:00: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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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经营弩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情节严重的,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非法经营氯化琥珀胆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在2015年5月1日新版《危险化学品名录》施行后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氯化琥珀胆碱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系法规竞合,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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