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2辑巨如集团、胡立勇集资诈骗案(第1478号)
裁判要旨:以私募基金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首先应审查涉案主体募集资金行为是否违反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应当进一步分析判断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产品的私募基金性质,进一步审查涉案“私募”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的“四性”,从而决定是否以非法集资犯罪论处。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是否具有随意性、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是否明显不成比例、归还本息是否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等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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