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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76号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20:44:05   阅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22年第2辑(总第132辑)

吴鑫霞妨害安全驾驶案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鑫霞,女,1994年×月×日出生。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鑫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变更指控被告人吴鑫霞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并提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鑫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吴鑫霞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鑫霞搭乘由桐庐县浮桥埠客运站到桐庐县分水镇客运站的号牌为浙A5F×××的公交车回家。17时许,在该公交车途经桐庐县瑶琳镇林场站时,吴鑫霞未到站而提前刷卡,公交车驾驶员赖某要求其下车或补刷卡,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公交车已经起步行驶的情况下,吴鑫霞不顾全车十人的安危,用右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驾驶员赖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在车辆继续起步往前行驶过程中,吴鑫霞取出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对驾驶员赖某进行拍摄,为了拍摄的全面性,又用右手拉拽驾驶员面部佩戴的口罩,驾驶员再次采取制动措施停车后,吴鑫霞下车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吴鑫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鑫霞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员佩戴口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吴鑫霞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吴鑫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吴鑫霞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鑫霞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

三、裁判要旨:对于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对照刑法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具体因素,如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数量、妨害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全面分析、权衡和认定。一方面,对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因司乘纠纷引发的互殴、厮打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一般不宜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方面,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甚至实害后果,最高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立足刑法条文规定,注意新旧条文的衔接,也需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行为人妨害安全驾驶的动机、案发前后表现等,综合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确保罚当其罪。

        (撰稿: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兰世民  楼柯柯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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