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被告人冯妮娜将自己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某小区的住房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双方在签定书面协议的同时,冯妮娜收取田某现金15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交给田某,双方约定择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月冯妮娜发现田某并非是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后,拒绝与田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日后田某的催促置之不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妮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妮娜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妮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15万元房价款并无不当;即使再将房屋以28万元价格卖给韩某的行为也只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被告人冯妮娜将房屋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应当与田某协商退还15万元房款事宜,但其仍然隐瞒了已经将房子转卖他人的事实,以房价上涨等为由,要求田某予以补偿,在达成协议当日,又收取现金3万元。至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冯妮娜不但对新收取的3万元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对先前收取的15万元也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计入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之内。鉴于被告人冯妮娜的亲属在案发后为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该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冯妮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