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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实证分析:被告人“零口供”“一对一”证据分析推定幕后指挥者——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疑案解析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0 00:21:29   阅读:
刑侦案审 2022-12-09 22:20 发表于浙江
案件疑情提示: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的被告人深藏于幕后,单独对该组织中另一名组织者、领导者发号施令;被告人归案后拒不认罪,零口供;如何采信“一对一”的证据;如何认定“零口供”的案件事实……
一、发案、破案情况
1999年2月13日23时许,XX省MY市FC区长虹大道中段95号附1号KX酒廊门口发生持枪杀人案,一名男子被几名持枪的男青年数枪打死,作案人乘一辆桑塔纳轿车逃跑。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确认,死者名王某成,系当地混社会的大哥,江湖绰号“大叫花”。经展开调查走访等侦查工作,警方掌握了如下线索:(1)证人洪某武反映,案发前黄某让其帮忙找“大叫花”,案发时黄某在现场KX酒廊找人,其还看到黄某与3名男青年上了一辆桑塔纳轿车。(2)KX酒廊经营者多某某反映,案发后2名嫌疑人乘坐一辆车牌号为川AD-×××0或川AG-×××0深色的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3)案发前,死者王某成的一个兄弟被HL集团的人打伤,王某成带人到H集团索要医药费,声称如果不满足条件就要砸掉H集团的保龄球馆。于是,警方将黄某列为重大嫌疑人,紧紧围绕桑塔纳轿车和黄某展开工作。2月14日,警方找到了川AD-×××0轿车的车主AT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业务员刘某峰反映,该车被一名叫李Y的人骗走后用于抵偿了债务。警方顺藤摸瓜找到李Y,李Y称该车被李某开走,不知去向。警方经调查,查明李某系当地混社会大哥孙某君的手下,在孙某君开办的典当行工作,而孙某君系H集团总经理孙某某的哥哥。3月下旬,警方将黄某以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杨某伟抓获,两人均供认系受HL集团孙某君、缪某之委托打探“大叫花”行踪,并到现场为缪某等人指认了“大叫花”。据此,案情有了重大突破,种种迹象表明该案与HL集团有关,孙某君、缪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孙某君、缪某、李某均已潜逃,长期消失在警方的视野内,为此,警方发布了通缉令。
2000年,HL集团有关人员进行幕后“运作”后,让孙某君回MY市投案。孙某君回Y市后,按照有关人员事先与其商量的方案,向警方谎称嫌疑车辆是他人抵押到典当行,后被张某(已死亡)开走,车子是怎么到缪某手里的其不清楚。因张某死无对证,警方给孙某君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案发10年之后,2009年6月,缪某在云南旅游时被当地警方抓获。MY市警方将缪某带回审讯,缪某谎称其是受李F之委托,让黄某帮忙打探“大叫花”行踪。因李F已死亡,缪某坚持自己的供述,案情又陷入困局,H集团有关人员趁机又进行一番“运作”,缪某亦被警方取保候审。至此,王某成被杀案被当地警方长期搁置,不了了之。
直到2012年12月HL集团刘氏兄弟涉黑案案发后,公安部将王某成被杀案指定给异地警方侦办,才逐步揭开本案扑朔迷离的谜底。2013年3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孙某君抓获,孙某君交代是孙某某指使其找人杀死王某成,后其在成都给缪某小口径手枪、五连发猎枪各1支,由缪某另找2人将王某成杀死。随后,缪某、唐某某、刘、李某、车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均供认了犯罪事实。至此,该案得以真相大白。据警方调查确认,该案是一起黑道仇杀案,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维护组织利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某、孙某某亲自发动,骨干成员孙某君、缪某等人组织、策划,骨干成员唐某某、成员刘G等人持枪实施,杀害了对HL集团产生威胁的当地黑道大哥王某成。具体案情是:1999年初,HL集团员工何某等人因故与被害人王某成的朋友李某东发生冲突,并将李某东砍伤。王某成得知后,扬言要炸毁HL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HL集团总经理孙某某乘坐的车辆。孙某某得知该消息后,认为事态严重,即向HL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刘某作了汇报,刘某指使孙某某找人将王某成“做掉”。孙某某向孙某君、缪某传达了刘某要教训王某成的指示。尔后,孙某君安排黄某、杨某伟打探王某成行踪,提供桑塔纳轿车一辆用于作案。刘W应孙某某的要求,安排其司机罗某刚将2支手枪、1支滑膛枪送交缪某。缪某将枪支分发给唐某某、刘G、李某,并组织车某某驾车载三人到MY市小岛村河堤处试枪,安排唐某某等人在HL集团职工宿舍集中住宿等候指令。1999年2月13日晚,黄某、杨某伟发现王某成在MY市KX酒廊,打电话告诉了缪某。缪某当即安排车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载唐某某、刘、李某前往,自己随后赶到。在下X酒廊,黄某向缪某等人指认了王某成,缪某先行离开。唐某某、刘G各持手枪在KX酒廊门口守候,李某持滑膛枪在附近警戒。当王某成走出KX酒廊时,唐某某上前连开2枪,将其击杀;刘G亦开枪,但因枪支故障未能击发。随后,车某某驾车接应唐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孙某某将王某成已被杀死以及警方正在抓捕孙某君、缪某等情况向刘某作了汇报,刘某当即安排孙某君等人到深圳躲藏。缪某、车某某将桑塔纳轿车销毁。孙某君、缪某逃匿期间,孙某某经请示刘某同意,先后从H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某君、缪某100余万元;为唐某某、刘G、缪某长期发放工资直至案发;并提供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和一辆奥迪A8轿车给孙某君使用。
二、在案证据
围绕被害人王某成被杀及刘氏兄弟、孙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等事实,警方和检方收集了若干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归纳如下:
(一)证明案件起因的证据
1.证人何某的证言:我得知女友在KX酒廊被人欺负后,与龚某勤赶了过去,遭对方殴打。我们随即邀人报复,持刀将对方砍伤,被砍伤的人可能是李某东。
证人龚某勤的证言印证了何某所证情节。
2.证人李某东的证言:1999年1月31日晚,我从KX酒廊出来被人砍伤。王某成到医院看望我,说砍伤我的人是H集团的,要找他们赔医药费。
3.证人王某福的证言:HL集团的人砍伤李某东后,我哥哥王某成要报仇。对方说出钱赔偿,但王某成不同意,说怎么砍的就怎么砍回去,“姜
豆”(阚某某)说要炸HL集团的保龄球馆。这事不知怎么传了出去,王某成就和HL集团结了仇。
4.证人那某(MY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我得知有人要炸HL集团保龄球馆的消息后,遂找孙某某进行了核实。
5.孙某某供述:何某与“艾娃子”(爱某)的手下王某成等人发生冲突后,“艾娃子”以此为由想从我公司揽工程,被我拒绝,王某成扬言要炸HL集团、保龄球馆和我乘坐的车辆。警察那某也专程来公司告诉我此消息。
6.肖某某供述:“艾娃子”的手下跟何某发生矛盾后扬言报复,当时这个事闹得很大,我们公司的人都知道。孙某某有一次在他办公室跟我说过,
“艾娃子”派人到广元买炸药了,准备来炸H集团和保龄球馆,我们这边也要准备跟“艾娃子”打架。
(二)证明被告人刘某指使孙某某杀害王某成的证据
1.孙某某供述:我在成都市锦江酒店向刘某汇报了HL集团员工何某与“艾娃子”的手下王某成发生冲突,“艾娃子”以此为由想从公司揽工程,被我拒绝,王某成扬言要炸HL集团、保龄球馆和我的车的情况。刘某听后非常生气,让我不要怕,找几个人把王某成“做掉”,叫他以后不要再找公司的麻烦。此后,我安排缪某、孙某君组织实施,并告诉他们已向H哥(刘某)汇报了,H哥很生气,让我找人教训教训王某成,让他以后不要找公司的麻烦。
2.孙某君供述:孙某某把我和缪某叫到MY市绵州宾馆,口气很硬地说王某成要找公司的麻烦,要炸HL集团、保龄球馆,要我们教训一下王某成。孙某某当时非常气愤,说跟刘某汇报过,教训王某成是刘某的意思,我和缪某这样“操社会”的人都明白是要杀掉王某成。
3.缪某供述:孙某某打电话叫我到他绵州宾馆的办公室,说王某成扬言要炸H集团的保龄球馆和他的车,要我去找下王某成,并给孙某君打电话问王某成的一些情况。之后孙某某找刘W借了枪支。第二天下午,我在孙某某办公室和他闲聊,期间孙某君赶到,孙某某用很气愤的口气对我和孙某君说,王某成在外面扬言要炸HL集团的保龄球馆和他的车,他已经向H哥作了汇报,H哥很生气,要找人教训王某成。
(三)证明孙某君、缪某组织唐某某等人欲杀害王某成的证据
1.证人杨某伟的证言:1999年2月,孙某君问我和黄某是否认识王某成,并让我们去找王某成,找到后打电话告诉缪某。几天后,我们在KX酒廊发现王某成,就打电话通知了缪某。10多分钟后,缪某等人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来,黄某把他们带去指认了王某成。
黄某的供述印证了杨某伟所证情节。
2.证人刘某峰的证言及成都市联运总公司AT汽车租赁分公司出具的材料证明:该公司一辆车牌为川AD×XxO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被李Y租用后一直未还。
3.证人李Y的证言:我于1998年3月16日在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桑塔纳轿车,同年5月后由李某使用。
4.李某供述:作案用桑塔纳轿车是他人(李Y)赌博输钱抵押在孙某君当铺里的,后孙某君让我将车从GH市开到MY市。
孙某君的供述印证了李某所供情节。
5.证人罗某刚的证言:刘W让我将1个蛇皮袋送给孙某某。我用手摸了蛇皮袋,感觉是1支长枪和2支短枪。我驾车到MY市小岛后给孙某某打电话,他让缪某过来将蛇皮袋拿去。
6.孙某某供述:缪某说王某成有枪,他们也要枪自保。我便打电话给刘W,说借几个“东西”用一下,他问“什么东西”,我说“就是那个东西”,他就明白了。刘W让他的司机“平娃”(罗某刚)将枪送到小岛,我安排缪某拿回。
7.缪某供述:我陪孙某某散步时听见他打电话向刘W借“东西”。次日晚,孙某某接到刘W的司机“平娃”的电话后,让我开车带他去小岛。“平娃”将1个灰色的蛇皮袋子交给我,后来知道里面装有1支滑膛枪、1支手枪和1支比滑膛枪要短一些的枪。
8.缪某、唐某某、李某、车某某、刘G的供述,均证明孙某君、缪某指使唐某某等人枪杀王某成,缪某组织唐某某等人到小岛河堤处试枪,安排唐某某等人集中住宿等候指令等事实。
(四)证明唐某某等人枪杀王某成的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证明:1999年2月13日23时30分,警方接到报警,MY市KX酒廊发生一起枪击案,1名男子死亡。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MY市FC区长虹大道KX酒廊的东侧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发现血迹数处,提取小口径枪弹壳2枚、弹头1枚等情况。
3.尸体勘验笔录、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尸检照片证明:死者王某成右侧背部第四肋骨间距正中线8cm处见直径0.4cm类圆形裂创,创周见挫伤轮;左大腿上段外侧距膝关节24cm处见0.5cm×0.8cm椭圆形裂创,创口周围见挫伤轮,左大腿上段内侧距下关节22cm处见0.4cm×0.9cm椭圆形裂创,右大腿中段内侧距膝关节19cm处见1.5cm×0.5cm椭圆形裂创,创口周围见挫伤轮,右大腿中段外侧距膝关节16cm处见0.9cm×0.3cm椭圆形裂创,以上4创贯穿,方向由左上至右下。王某成符合外伤性心脏破裂、双肺裂创死亡。推测致伤工具为枪弹。
4.警方出具材料证明:在对王某成尸体进行检验时,从其左侧胸部第五肋间肌处取出弹头1枚。
5.证人高某的证言:1999年2月13日晚,我和王某成等人到KX酒廊玩。我出门买水时,听见周某喊“出事了”,连忙跑了过去,发现王某成躺在酒廊门边的台阶上,有2名青年往先锋路跑。
6.证人多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11时25分,我在KX酒廊门口听见外面传来“叭”“叭”两声类似气球破裂的声音,接着听到外面有骚动,出去看见2名男青年跑步上了一辆深色桑塔纳轿车离去。有人告诉我车牌号为川ADxxx0或川AG×X×0。
7.证人赵某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在酒廊值班,听到2声脆响,看到一男青年倒在酒廊台阶上,2名持枪者跑到先锋路与长虹大道交汇处,钻入一辆深色桑塔纳轿车离去,听说车牌是川AD×××O。
8证人唐某进、王某福的证言印证了案发当晚听到2声响以及王某成被枪杀等情节,王某福还证实:王某成遭枪击后躺在地上已经昏迷,我和张某当即坐出租车将其送到MY市中心医院,王某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9.刘G供述:唐某某在王某成身后持小口径手枪朝其连开2枪,我持五四手枪朝王某成射击,但未能击发。
10.唐某某供述:作案时由车某某负责驾车,我持小口径手枪,刘G持仿五四手枪,李某持单管滑膛猎枪,我朝王某成背部开了1枪或2枪。11.李某供述:车某某将车停在离酒廊约20m远处,我持五连发枪支望风、警戒,唐某某、刘各持手枪往酒廊去,二三声枪响后,唐某某、刘G返回,称开枪打了人。
12.车某某供述:案发当晚,缪某打电话让我接唐某某、刘G、李某到KX酒廊。停车后,唐某某、刘G、李某持枪下车前往KX酒廊,约10多分钟后3人慌张返回,让我开车快走。作案后,缪某和我将作案用桑塔纳轿车推下山谷销毁。
13.缪某供述:孙某君接黄某电话后说王某成在KX酒廊,让我通知车某某他们,还吩咐我过去看看。我在KX酒廊门口看见黄某,他向我和刘G指认了王某成,我就回绵州宾馆了。大约三四十分钟后,车某某打来电话说事已办好。几天后,按照孙某某的吩咐,我和车某某将作案用的桑塔纳轿车开到四川省ZT县境内,将车推下山谷。
14.孙某某供述:作案后,缪某向我汇报说王某成的事做得比较干净,是车某某开的车,唐某某开的枪,刘G和李某也到了现场,但刘G的枪没打响。随后我将有关情况向刘某作了汇报。
(五)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为孙某君等人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的证据
1.工资表证明:王某成被杀后HL集团给缪某、唐某某、刘G发放工资直至案发。
2.证人黄M(缪某的妻子)的证言:缪某于1999年离家外出,数年未归。其间,HL集团的人拿我的身份证办了1张工资卡,每月10号往卡里打款1700多元。后来我打算买房,孙某某安排肖某某送来15万元。
房产登记资料印证了黄M购买房屋的情节。
3.证人姚某金、赵某波、徐某(均系HL集团XD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缪某离开公司后工资照发的情况,赵某波、徐某还证实:工资表中的“高军”即为缪某。
4.孙某某供述:孙某君打电话说作案用的车子暴露了,他想出去躲一下。我向刘某汇报后,刘某说让孙某君等人躲到范某彰那里,他会跟范某彰打招呼,让我具体跟范某彰联系。后来,孙某君去了深圳市,范某彰安排他住在佳宁娜广场小区。2000年,孙某君回来投案,在刘W的“运作”下被取保候审。公司给孙某君约30万元和凯迪拉克轿车、奥迪A8轿车各1辆。缪某躲藏期间工资照发,我还给他约30万元。2000年左右,缪某说想买房,我给了他10万元,后来又给30万元。唐某某去深圳市躲藏时我给了他二三万元路费,工资照发,他回来后被升职为H石材公司领导,年薪12万元左右。刘G不久就给刘某当了保镖。车某某依然在公司上班,公司给了他近10万元买了1辆货车跑运输。这些花费我都向刘某汇报过,并在公司报销。
5.范某彰供述:深圳市罗湖区佳宁娜广场小区的房子是刘某的,有人来住需要刘某本人打电话给我才行,孙某某不可能越过刘某安排人来居住。2000年左右,刘某和孙某某要我安排唐某某在酒楼里做事,我每月发给他2000多元的工资。
6.陈某铭供述:案发后,刘W准备安排我顶替孙某君向警方假投案,后孙某君自己接受警察问话,不久孙某君的通缉令被取消。
7.刘G供述:作案后,缪某带我和车某某到深圳市范先生(范某彰)处躲藏2个月。之后,不管我是否上班,工资一直照发,后来我还给刘某当了保镖。
8.孙某君供述:作案后,孙某某安排我到深圳市范先生处躲藏,以公司的名义给我几十万元。2000年,我从深圳回来后,孙某某给我12万元,说是刘某赔我的车钱,还先后给我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和一辆奥迪A8轿车使用。
9.缪某供述:我在逃的10年间与刘某见过3次面。第一次是在成都市红顶夜总会;第二次是2002年,孙某某接我到成都市怡都夜总会娱乐,我给刘某敬酒时,他一把抱住我,并用手拍着我背部说“你在外面注意安全”。我听后心里很不是滋味,他的意思是要我在外面躲好不要被抓,如果我被抓,刘某、孙某某指使我们杀王某成的事就会暴露。第三次是2009年我被取保候审以后,我和刘某在H市西苑宾馆大厅坐了半个小时,刘某对我说:“现在好了,你可以好好享受生活,‘勇哥'(刘W)也被通缉了”。我被取保候审后没有事情做,找孙某某帮忙,想在金路集团找点事做、孙某某说要请示刘某。孙某某请示刘某后让我到金路集团做运输。
证人伍某的证言,孙某某的供述印证了刘某拥抱缪某的情节。
10.唐某某供述:作案后,我躲到李H在巴中开的海鲜酒楼工作,公司一直给我发工资。2000年,我找肖某某借了5万元炒股,后他又安排我到深圳市范某彰处做事。
11、车某某供述:作案后,缪某带我和刘G到深圳市躲了个把月。2000年我买车做工程时,肖某某借给我2万元,我一直没还。
三、证据特点
本案是一起黑道之间相互争夺势力范围,一方枪杀另一方主要成员以确立己方强势地位,但授意、发动作案的组织者、领导者隐藏在幕后的刑事疑案。其证据特点如下:
(一)查证侦破工作障碍重重
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很快就查实了作案嫌疑车辆、为凶手指认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与H集团有关等事实,前期侦破工作进程顺利,按理说全案破获指日可待。但后来的现实证明,该案却成了一桩十几年悬而未决的疑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作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通过安排凶手躲藏、销毁作案工具、幕后运作捞人、策划虚假投案、嫁祸于死无对证之人等各种手段干扰警方办案;二是当地警方部分侦查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徇私枉法不作为,人为地让案件长期束之高阁;三是作案的组织成员反侦查能力较强,既能长期消失于警方视野,也能编造谎言应对警方的讯问。因此,一起看似很容易侦破的案件,通过人为的破坏、取证的懈怠、长期的消耗之后,致使许多证据相继灭失,逐步形成了疑案,若不是刘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胡作非为惊动了中央高层领导,有关领导作出异地用警的英明决策,全案恐难顺利侦破。
(二)发动者被告人刘某深藏于幕后
该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亲自发动、成员层层分工落实、实施过程组织严密的犯罪案件,发动者即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某只对另一名组织者、领导者孙某某进行授意,孙某某随后只对骨干成员孙某君、缪某发号施令,孙某君、缪某再组织多名组织成员具体实施,体现出发动者与发号施令者分离、发号施令者与组织者分离、组织者与实施者分离、实施者与打探情况者分离,既协同合作,又层层分工、各司其职等特点。其中,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的组织成员的涉案事实有较多的证据予以印证,比较容易查清,但幕后发动、指使杀人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涉案证据链条较为单薄。如刘某与孙某某之间形成一对一的情形,只要一人不交代,就难以相互印证刘某指使孙某某杀人的涉案事实;孙某某与孙某君、缪某之间也只形成一对二的情形,并且都是当面亲自言语相授,未留下文字记载、电话记录的痕迹。由于刘某自始至终否认其对手下杀害王某成一事知晓,证明其涉案的原始直接证据只有孙某某的供述,故需要通过传来证据和若干间接证据来印证孙某某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从而形成一条证实刘某系该案幕后发动者的证据锁链。
四、证据分析
涉案参与人中,同案人孙某某、孙某君、缪某、唐某某、刘等人均供认犯罪事实,且其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人员的具体涉案事实。但被告人刘某拒不认罪。针对本案的证据特点,现围绕刘某是否参与杀害被害人王某成作如下分析:
(一)案件因危及被告人刘某的重大利益而起
经审查:证人何某、龚某勤、李某东、王某福、那某的证言和组织成员肖某某的供述证明,HL集团员工何某等人因故持刀砍伤王某成的朋友李某东后,王某成与HL集团交涉,并扬言欲炸HL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孙某某乘坐的车辆;肖某某还供述,这件事闹得很大,公司的人都知道,他们还准备跟对方打架。孙某某供述,其从警察那某处得知上述消息后将有关情况向刘某进行了汇报,后根据刘某的指示安排孙某君、缪某教训王某成。二审庭审中,那某出庭作证,进一步证明了案件的起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某成扬言报复H集团是引发本案的真实起因。
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出,王某成扬言报复H集团之事在社会上影响很大,HL集团多名员工亦知晓;王某成的言行危及HL集团的重大利益,而刘某是H集团的实际控制者和所有者,因此,王某成的言行危及的是刘某的利益。对此,孙某某不可能对刘某隐瞒不报。
(二)孙某某证实被告人刘某授意其杀害王某成的证言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有人可能会提出,孙某某所作刘某指示杀害王某成的供述属于孤证;孙某君、缪某指证刘某参与本案,其信息来源于孙某某,属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经审查:孙某某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杀害王某成系受刘某指使,其还在一审期间到庭接受调查,并作出相同供述。庭审中,孙某某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并与刘某等人进行了对质,随后控辩双方对孙某某的供述采信与否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故孙某某供述的来源与收集程序合法。孙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其所供王某成因其朋友被HL集团员工砍伤而扬言报复H集团的情节与李某东、何某、那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所供其向缪某等人传达刘某教训王某成指示的情节与缪某、孙某君的供述相印证;所供其安排有关人员杀害王某成并向刘W借用作案枪支的情节分别与罗某刚等人的证言和缪某、孙某君、唐某某等人的供述相印证;所供作案后有关人员向其汇报唐某某朝王某成开了2枪、刘G开枪未能击发的情节与唐某某、刘的供述相印证;所供事后窝藏、资助作案人员的情节与工资表的记载及黄M、姚某金等人的证言、范某彰、孙某君、缪某等人的供述相印证;所供缪某逃匿期间与刘某相遇、受刘某拥抱的情节与伍某的证言、缪某的供述相印证,故孙某某的供述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综上,孙某某的供述同时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孙某君、缪某均供称孙某某向其二人传达了刘某教训王某成的指示。虽然孙某君、缪某对刘某的指证均来自孙某某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但均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和质证,并与孙某某所供情节相互印证,其供述取得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均应予采信,进一步补强了孙某某所供刘某授意杀害王某成的事实。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及刘某的行事风格来看,刘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首要分子,其行事较为隐蔽,一般是通过该组织的另两名组织者、领导者孙某某、刘W向手下传达、贯彻自己意图,而不直接对其他组织成员发号施令。从H集团的运营模式来看,无论刘某是否担任HL集团法定代表人,或退居幕后,其始终能对HL集团进行有效掌控,而孙某某则是落实刘某指示的执行者。因此,刘某只对孙某某发出杀害王某成指令的情节与刘某的行事风格及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HL集团的地位相符。
(三)事后被告人刘某大力资助作案人员
经审查:(1)孙某某、孙某君、缪某、刘G等人供述,案发后,孙某君、缪某、刘等人被安排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刘某所购房屋藏匿;房屋管理人范某彰证实所有到佳宁娜广场小区居住的人都经过了刘某同意。(2)孙某某、孙某君、缪某、车某某等人供述,HL集团给予孙某君数十万元并提供2辆豪车给其使用,给予缪某70余万元,资助车某某购买运输车辆。上述对作案人员资助的数额巨大,孙某某供称均向刘某汇报过,符合客观事实。(3)工资表和姚某金、赵某波、徐某的证言及孙某某、唐某某、缪某、刘G的供述证明,孙某某于2010年离开了HL集团,但缪某、刘G的工资持续到2013年6月仍在发放;唐某某多次因犯罪而逃匿,HL集团为其发放工资从未间断,事情平息后继续回H集团上班,并得到提拔重用;刘G逃匿一段时间回到HL集团后,还担任了刘某的保镖,之后的10多年,无论刘G是否上班,均由HL集团照发工资。(4)伍某的证言及孙某某、缪某的供述证明,缪某逃匿期间遇见刘某,刘某拥抱了缪某并叮嘱其在外面注意安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H集团对作案人员的资助并非孙某某擅自决定,系刘某授意而为。
(四)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1.刘某提出:刘某得知孙某君、缪某杀害王某成后进行了检举,警方据此掌握破获本案的线索;刘某与孙某某长期存在矛盾。
经审查:(1)关于检举。刘某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中均供称其检举过孙某某,当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推翻其供述后,刘某当庭改称其从未检举孙某某,检举的对象是孙某君和缪某,其所作供述前后矛盾;刘某所称知晓其检举行为的证人陈L、杨某国、吴某等均予否认,所称接收检举信的机关和人员均证实未收到其相关举报材料;缪某在逃匿期间曾与刘某见过面,刘某不但没有作出任何报警、举报表示,反而拥抱缪某并叮嘱其注意安全,刘某的该行为与其所称曾举报过缪某的情节明显不符。(2)关于本案的破获。警方出具的材料等证据证明,王某成被枪杀后,警方一是根据证人提供的作案车辆车牌号的线索,发现该车与孙某君有关,二是根据案发前黄某等人曾打探王某成行踪并告知缪某的线索,发现缪某与本案有关,从而认定孙某君、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证实警方并非根据刘某的举报而掌握破案线索。(3)关于刘某与孙某某的关系。杨某国、孙某等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证明,1997年,刘某因遭枪击而怀疑过孙某某等人,但逐步消除了误会,在之后的10多年时间里,刘某一直重用孙某某,安排其在HL集团担任要职,两人关系融洽,直到2010年才因经营理念产生分歧而分开,证实刘某所称其与孙某某长期存在矛盾不属实。
2.刘某提出:孙某某、孙某君、缪某在侦查阶段前期均未供述刘某与本案有关,后来相继指证刘某参与,上述三人供述的变化有人为操作的嫌疑。
经审查:(1)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前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均未被法律追究,使孙某某、孙某君、螺某认为刘某有“能量”。能摆平事端、且孙某某还追随刘某打拼多年,HL集团一直给予孙某君、缪某经济资助,三人或出于情感,或出于恐惧,或出于希望得到刘某继续关照,或对刘某能解救自己心存幻想等因素,不愿或者不敢立即揭发刘某。但随着真相遂步揭露,其心理防线被突破,出于认罪、悔罪而供出刘某,故三人所作供述发生变化,符合一般人从心存侥幸到彻底悔罪的心理规律。(2)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事实真相不断被发现、被揭露,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和审讯重点也不断发生变化,经历着案件初步破获、确认实施者、深挖幕后指使者的过程,故孙某某、孙某君、缪某三人所作供述逐步趋于真实,符合侦查工作由浅人深、去伪存真的客观规律。(3)孙某某、孙某君、缪某三人对前后供述变化的原因均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且后来所作供述稳定,并在一、二审庭审时作出相同的供述。故应当采信三人与庭审相符的供述。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指使孙某某组织人员杀害王某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文载《疑案审判—以刑事案件证据运用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114-128。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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