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31辑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第1472号)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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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中,近亲属是天然的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还包括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担保物权等财产权利的主体。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如发现相关财物确属第三人善意取得,则虽然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应当予以追缴。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财物系违法所得;(2)取得之物应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合理的交易形式取得;(3)支付合理对价;(4)已经取得,即动产已实现交付,不动产已完成登记。
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均应视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按揭贷款抵押权主张权利的,对于按揭贷款欠款、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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