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131辑于立群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第1469号)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00:20:08 阅读:
次
裁判要旨:
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无罪名限制。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庭审中,即使利害关系人在法庭调查中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也不应开展法庭调查及辩论。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只需达到“具有高度可能”的标准。
对已死亡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缴退赔的财产,仅能没收其中的违法所得部分。无论涉案财产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友在先前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以自己财产代为退缴退赔的,该钱款明显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予以没收。对于配偶代为退缴退赔的情况,如果涉案财产是钱款等种类物,而且与家庭财产发生了混同,可以推定该部分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涉案财产,依法可予没收;如果违法所得是特定物,该特定物已毁损灭失,被告人配偶退了等额钱款,则该钱款不应予以没收。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